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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现场勘查学的由来古代没有现场勘查学,也没有司法鉴定学。可见当时已经出现对案件现场的勘查取证工作。对于查验盗窃案件,还专门记述了现场勘查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已出版了介绍西方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笔迹学、现场勘查学等方面的翻译著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为包括现场勘查在内的司法鉴定学与刑事科学技术得到了较全面的发展。

现场勘查学的历史演变与发展

(一)现场勘查学的由来

古代没有现场勘查学,也没有司法鉴定学。然而作为其中的某些内容,早在远古时期就已存在。古代一些文明古国法官在参与诉讼活动和评断是非时,已经注意发现和利用所谓证据的作用,比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明确规定怀疑并非为定罪的依据,法庭应仔细调查犯罪地点及周围环境等内容。可见当时已经出现对案件现场的勘查取证工作。从我国有关著作中可知,我国早在公元前二千多年的夏、商、周时期,就已经有在鞫狱断讼中请懂医术的人协助识别死亡原因或伤残程度的事例。到了公元前3世纪,已经发展为有鉴定尸伤的“令史”和“理”的官吏。例如,我国1975年在湖北睡虎地出土的竹简中,就记述有秦王朝时期“令史”查明死因的司法程序和案例。竹简《爰书》篇中还详细地叙述了一名妇女吊死的现场情况和勘验吊死现场的法医方面的知识及注意事项。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在《礼记·月令》中记述了法官负责案件现场勘查内容的诉讼活动,有“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叙述。对于查验盗窃案件,还专门记述了现场勘查的情况。例如,秦简《封诊式》“穴盗”篇中,详细地介绍了一个挖洞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内容。其中记录了发现“膝、手迹”“履迹”以及挖洞的工具、种类和被盗衣服的数目、样式、长宽、做工、新旧程度等。

到唐宋时期,我国在现场勘查、鉴定方面已进入比较发达的阶段。公元3世纪,三国时期,在李惠任雍州刺史时,曾以拷打羊皮、发现少量盐粒的方法,顺利地查清了背盐者与背柴者双方关于羊皮所有权的争讼。公元7世纪,唐高宗时,太学博士贾公彦在编撰《周礼义疏》时,着重指出了人的手指纹对断案的作用,并将秦汉以来的“手迹六所”“下手书”注称为“画指券”。元代姚燧所著的《牧庵集》中卷22《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记载:“转佥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使,事治有田民杀其主者,狱已结矣……又有讼其豪室,奴其一家十七人,有司观故数年不能正。公以凡今鬻人皆画男女左右食指横理于券为信,以其疎密判人短长壮少,与狱词同。其索券视,中有年十三儿,指理如成人。公曰:‘伪败在此!’为召郡儿年十三十人,与符其指,皆密不合。豪室遂屈毁券。”公元10世纪的五代时期,后晋高祖时和凝与其子出版了《疑狱集》。公元13世纪的南宋淳祐七年,宋慈集历代法医检验之大成,编撰了享誉世界的《洗冤集录》。上述史实,表明我国在古代已经有了关于实行现场勘查的规定和论著。但是,长期以来,在封建专制统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现场勘查学并未得到应有的发展,而是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徘徊不前。

(二)现场勘查学的发展

16世纪以后,随着生产的日异社会化,资产阶级革命的深化,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生产力及科学技术都有了很大发展。人们逐渐将某些生物学、物理学、化学、毒物学、精密的光学等科技知识引入查获犯罪证据的诉讼活动中。在欧洲,1879年,法国的阿方斯·贝蒂隆(Alphonse Bertillon)利用人体测量法用于侦查破案。1892年出现了利用检测指纹代替人体测量查破案件的方法,并且在英国出版了弗朗西斯·高尔顿的专著《指纹》一书,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指纹的特性以及人身识别和基本分类方法。后来爱德华·亨利又于1897年研究出实用性的十指指纹分析法,还出版了被后人高度评价的奥地利司法检验官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的《司法检验官手册》(亦称《诉讼知识手册》),格罗斯把法医学、毒物学、显微学、指纹学、笔迹鉴定学和枪弹检验学等学科融为一体,应用于诉讼活动,为现场勘查学与鉴定学开了先河。(www.xing528.com)

进入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在刑事科学技术及司法鉴定学方面更有新的发展,并相继传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我国已出版了介绍西方法医学、指纹学、足迹学、笔迹学、现场勘查学等方面的翻译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公安部和司法部的主持领导下,积极引进国外经验,请苏联专家讲学,翻译了不少教材和讲稿。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原公安学院和原北京政法学院等院系先后开设了犯罪对策学、司法鉴定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鉴定学等课程。此外,在苏联顾问的帮助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司法鉴定研究所和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1956年,公安部制定了十指指纹分析法;1957年,卫生部发布了《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公安部修订并颁布了《犯罪现场勘查规则》,这些为我国建立与完善刑事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学,乃至建立现场勘查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作为包括现场勘查在内的司法鉴定学与刑事科学技术得到了较全面的发展。继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恢复之后,司法鉴定研究所也得到了恢复。同时,在公安与政法院系中开设了刑事现场勘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学、物证技术、法医学、摄影学、痕迹检验学、化验学、文检学等课程,并且招收了一些专门学科的本科生和司法鉴定研究生。在检察院与法院系统也重视和开展了现场勘查与司法鉴定等科技工作,从而为司法鉴定学、刑事科学技术诸学科的深入发展及现场勘查学的建立开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第二章 课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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