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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应对债务人拖延诉讼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院送达传票时,廖某某及其保证人有意回避法院送达人员,导致法院工作人员未能找到相关债务人,或被债务人拒绝签收传票。最终法院决定不予审查,驳回债务人廖某某的异议,按原定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庭审时,由廖某某委托的代理律师与信用社代理人已就贷款相关问题完成质证与辩论。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廖某某再次以贷款利率问题、贷款合同涉嫌单方面修改等理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用社继续积极应诉。

合理应对债务人拖延诉讼的优化策略

法院送达传票时,廖某某及其保证人有意回避法院送达人员,导致法院工作人员未能找到相关债务人,或被债务人拒绝签收传票。信用社在与法院沟通了解到该情况后,立即通过多方途径与债务人沟通,敦促其积极配合法院传票的送达工作。

法院确定庭审日期后,廖某某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借贷双方有口头协议为由,主张该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当地法院无管辖权。信用社立即派人员向法院提交答辩,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条款,仲裁协议应为“书面仲裁协议”,且“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以此反驳廖某某的无理诉求。最终法院决定不予审查,驳回债务人廖某某的异议,按原定时间、地点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信用社内部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资产保全部门法律岗人员分别继续收集客户财产资料,最大限度防范债务人利用法院审查异议的时间转移财产。

庭审时,由廖某某委托的代理律师(已获廖某某特别授权)与信用社代理人已就贷款相关问题完成质证与辩论。庭审后,廖某某却再次提出异议,认为该案贷款利率过高,并非其所承认的利率,信用社单方面修改合同,信用社留存的合同文本与其本人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不一致,申请对其怀疑篡改的地方进行笔迹鉴定。信用社获悉相关情况后,立即对廖某某的异议进行反驳,理由如下:一是廖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质证时对《借款合同》无异议,后虽与廖某某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但其在庭审时的质证意见没有超出当时的授权范围,仍然有效,被告廖某某应承担委托结果,其申请鉴定的事项对于待证事实毫无意义。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告廖某某提出申请的时间,是在答辩期满、庭审结束后一个多月,已过法定期限。在信用社积极努力下,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事实,依法向被告下达了《不予准许申请鉴定通知书》。(www.xing528.com)

随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是被告廖某某向信用社偿还本金69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逾期年利率9.46125%支付利息,不支持信用社要求偿还复利的诉求;二是信用社对被告廖某某提供抵押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被告黄某某、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某五金模具厂、佛山市某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廖某某再次以贷款利率问题、贷款合同涉嫌单方面修改等理由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信用社继续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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