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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践的经验启示及基本建议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基本养老基金监管的经验启示及基本建议1.经验启示第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必要保障。为了保证基金监管能够切实执行,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将监管行为制度化和规范化。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来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监管权,可以有效避免基金监管流于形式。

国际实践的经验启示及基本建议

(一)基本养老基金监管的经验启示及基本建议

1.经验启示

第一,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必要保障。为了保证基金监管能够切实执行,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将监管行为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充分利用政府现有管理部门是发挥专业监管的有效途径。美国实行分散监管,根据各部门的特点赋予各部门以不同的监管内容与职责权限,能够有效地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危机,充分发挥专业监管的优势。但是,分散监管带来的各部门间的监管协调与职权交叉处理也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第三,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是社保基金监管独立性的重要保证。设立专门的社保基金监管委员会来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监管权,可以有效避免基金监管流于形式。

第四,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基金公开透明运营的首要前提。为了保证基金的透明运营,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完善的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投资状况及其他财务数据等。

2.基本建议

(1)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一是要根据我国宪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并结合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修订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实现对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制化。

二是要加强基金监管专项立法。要在结合我国社保基金发展的现实趋向的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社保基金监管方面的合理规定进行总结吸取,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通过社保基金监管的专项法律明确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规范基金征缴、支付、运营等行为,并对违法的行为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是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法律。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责制定适合自身的社保基金监管规定,明确基金监管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

(2)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

财政监管的主要负责机构是我国不同层级的财政部门,自1997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以后,财政部门就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财政方面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是社保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具有对社保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

(3)充分运用社会监督的优势

第一,扩大公众参与权。社会保险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并且重大的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和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都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可以有条件地开展社会听证会。(www.xing528.com)

第二,加强信息披露。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应按政务公开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要按规定向社会披露,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渠道。

第三,加强舆论监督。要注重发挥各种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畅通沟通渠道,如新闻媒体可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发现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调查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相关资管业务监管的经验启示及基本建议

1.经验启示

从美国、英国欧盟实施穿透式监管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国开展的监管行动和政策存在一些差异,但总体上具备几个共同点:

第一,出台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作为监管机构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只有有了可以依据的监管法律法规硬约束,在实际资管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中才可能取得理想成效。

第二,注重不同监管机构或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与合作。穿透式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在形式和结构上具有相当复杂性和高隐蔽性的资管产品,这些资管产品往往涉及跨行业、跨市场、甚至跨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因此只有加强多个监管机构或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才能很好地完成“全穿透”。

第三,实施穿透式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掌控资管业务可能带来的隐性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虽然各国在具体监管方式和风格上存在差异,但对资管业务全过程进行跟踪并适时采取处理措施这一点是一样的。

2.基本建议

《资管新规》的及时颁布是基于长期以来我国金融行业实行混业经营与监管部门实行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解决。在资管行业,风险不断凸显且有积累扩大的趋势,资产池业务、刚兑业务等使得资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银行业务,而资管业务也化身为影子银行。与此同时,由于资管业务的投资者以及可投资品种存在差异,实行金融行业分业监管成为多层嵌套资管业务产生并不断对风险进行积累扩大的源头。于是,穿透式监管作为一种规避资管业务风险累积的监管手段应运而生。在实际资管行业市场中,无论是资管业务还是随之形成的资管业务,不仅需要恪守其穿透式监管的基本原则,而且在实施穿透式监管时面临诸多难题,这些难题既是短期内的现实存在,也可能是未来长期的现实存在。

第一,规范资管行业实施穿透式监管的标准和监测统计指标。对资管产品的界定需要进行明确和规范,如统一标准、分类以及数据定义和格式等。同时,需要对资管业务监测统计指标进行规范,包括对资管业务的基本信息进行统一录入,也包括对资管业务有关募集、资产负债以及终止等信息进行统一录入等。

第二,从穿透式监管尝试进行重点目标导向监管。“防控金融风险”是我国今后很长时间内金融工作的3项任务之一。在我国完成“一行两会”设置的金融监管职能整合之后,中央银行在监管和监管协调职责方面都有了加强。但是,在现实中,针对资管业务穿透式监管的信息平台及共享依旧存在短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可以尝试实施目标导向监管,即针对资管行业中资管业务监管具体情境下的实际目标进行“穿透+重点目标导向”式监管。

第三,在分业监管的总原则下,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统筹实施混业监管。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格局下,对于复杂的资管业务和隐蔽性高的资管业务可以尝试开展跨行业和市场的金融混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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