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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基本原则及国际经验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何为网络中立,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人们普遍认为,网络中立是互联网用户享受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指导性原则,也是美国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指导性原则。网络中立政策基于传统的美国互联网发展历史和非歧视的原则,其价值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互联网能够服务于所有的用户和企业,保证其享受合法的内容、服务和应用。

网络中立:基本原则及国际经验

(一)网络中立概念

网络中立是互联网用户享受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指导性原则,指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政府不得限制用户访问互联网的内容、网址和网络平台,也不得限制用户访问网络使用的手段和方式[1]

网络中立的理念肇始于美国1860年的《太平洋电报法案》,该法案提出“任何来自个人、公司、组织或被电报网络连接的任何固定节点的信息,都应该按照信息的接受规格公正地传播,除非政府给予其优先传播权”[2]。关于何为网络中立,目前尚未有统一的定义,但人们普遍认为,网络中立是互联网用户享受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指导性原则,也是美国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指导性原则。广义上而言,网络中立是言论自由权和平等权宪政原则在互联网的实现方式,其目的在于改进社会不平等现象和促进公众的福利。狭义上,网络中立特指行政机关为企业和用户的互联网接入行为设置统一平等的标准。由于研究角度和出发点的不同,学界对网络中立价值的研究呈现多样化和阶段性的特点。

网络中立这一概念起源于互联网是否需要给予用户普遍的和平等的互联网接入权的争论。出于对互联网的管理需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习惯于利用通信设备,屏蔽和审查用户的网络访问行为。例如,2005年的麦迪逊河谷公司利用网关阻止用户获得Vonage公司提供的服务一案被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确认为违法,这一结果直接导致了立法界对网络中立价值的激烈反应。网络中立政策基于传统的美国互联网发展历史和非歧视的原则,其价值的主旨在于保证美国互联网能够服务于所有的用户和企业,保证其享受合法的内容、服务和应用。这被视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是美国电信业发展和革新的基础性价值所在。

由于网络中立政策实质上与用户、互联网企业和电信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代表不同利益阶层的社会团体和学者纷纷游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制定符合本阶层利益的政策。比如,在2003年,吴修铭和劳伦斯·莱斯基斯(Lawrence Lessigs)上书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要求“加强互联网应用的投资安全和公平竞争”,并要求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将(网络)中立性改革作为目前首要的和有益的步骤。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采纳了支持者的观点,站在了规制互联网服务管理的立场上,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网络中立执行策略和路线的摇摆也反映了这种博弈力量的此消彼长。

(二)网络中立的基本原则(www.xing528.com)

互联网服务领域的言论自由、非歧视和互惠性原则是网络中立的基本立法价值内涵,也是西方电信业发展和革新的基础。

第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是网络中立价值内涵的法律根源。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屏蔽或限制用户的互联网接入行为会对用户的自由权利造成损害。同时,网络中立对非法信息传播的基本立场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得监测用户的行为,对非法信息的判断和惩罚应由执法机关来实现。

第二,非歧视原则是网络中立的立法价值目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歧视性网络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网络内容分级和网络服务分级,这分别体现了对互联网内容的歧视和对用户人格权的歧视。

第三,互惠性是互联网架构设计中的基础性要求,目的在于保证互联网用户之间能够彼此分享互联网的服务、内容和各种应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管理网络传输和控制网络流量为目的,屏蔽和干涉用户访问互联网和下载互联网资源的行为都被视为歧视性行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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