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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平等:平等权的核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等权是指全体公民拥有平等的获取和享受权利的资格。“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口号被法国《人权宣言》首倡之初,就确定无疑地是指权利平等。前者,依托的是抽象的权利平等观念;而后者,凭借的则是各类具体的法定平等权规范。由此观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不仅是法定平等权的核心内容,还是法定平等权乃至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

权利平等:平等权的核心

平等权是指全体公民拥有平等的获取和享受权利的资格。平等权包括立法平等和法律实施平等等内容。立法平等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给予所有的人以平等对待。法律实施的平等是指司法、执法、守法、护法平等,其中以执法机关平等的适用法律为重点。[62]平等权与特权相对立,它是为否定特权而产生和存在的。[63]特权的目的在于免于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不受法律的约束便构成特权,而只有凭借上述两种方式之一,才能摆脱法律的管束。[64]向特权最先发起挑战的近代宪法性文件,是法国的《人权宣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口号被法国《人权宣言》首倡之初,就确定无疑地是指权利平等。[65]正是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这一理念的提出,才首先从观念及思想领域向权贵者的特权发起了挑战。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自问世以来,正如耶利内克所言:“无论宣言的大而化之的宽泛表述是否有价值,毫无疑问是在宣言的影响下,个人的公共权利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国家的实证法中发展了起来。……人权宣言第一次给实证法注入了个人权利可以对抗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这一观念,而这一观念在此之前只在自然法中存在。”[66]

可见,法国《人权宣言》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这一原本自然法理念,从自然法领域带进了实在法即制定法领域,作为现代各国已具有普遍性的宪法精神、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已嵌入人类的灵魂深处。伴随着现代各国宪法及法律对平等权在法律上的确认或体现,这就使得与特权、等级等不平等法律现象或社会制度相对立或相抗衡的不仅仅只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权利平等观念,而且还有存在于现代各国实在法之上的具体的法定平等权规范。前者,依托的是抽象的权利平等观念;而后者,凭借的则是各类具体的法定平等权规范。由此观之,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不仅是法定平等权的核心内容,还是法定平等权乃至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

此外,作为现代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本位思想,是现代法学的核心理论主张。权利本位观念主要坚持权利平等观点,该观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地位平等、身份平等、机会平等及权利平等,也包括平等分配,平等对待,平等保护。[67](www.xing528.com)

然而,如前所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并非事实或实质上的平等,而是形式上的平等。人类正是在此平等观念的引领下,并凭借该法律化了的权利平等理念即法定平等权,逐步实现或扩大了人与人之间机会的平等、地位的平等及平等的对待,从而有效地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差别,扩大了平等权利的范围及其种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形式上的权利平等是通往实质权利平等的桥梁和纽带,正是该具有桥梁价值的权利平等构成了平等权的核心内容,并决定着平等权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即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不可能有法律上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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