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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利益关系:平等分配与权利平等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维护历史合力的整体均衡,前提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成为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主体上是按劳分配,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生产资料关系的平等和劳动权利平等。

责任与利益关系:平等分配与权利平等

利益是人类生活实践中最为普遍、最为基础的社会现象。它影响着人们的言行,决定着人们的负责任的生活实践。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9]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可概括、浓缩为如下观点: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推动生产和生活;利益纠纷是阶级斗争产生的物质根源;利益冲突具有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利益的社会本质和社会基础是生产关系;物质利益决定政治利益;利益决定、支配政治权力、政治活动;分工是引起利益矛盾的原因;这些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基石。

由此来看,当今社会责任主体的迷失、责任监督的失效、责任标准的变更等责任伦理困境的出现,不仅有人类实践规模扩大化、过程复杂化方面的客观社会存在基础,更由于主体利益分裂与对立方面的社会因素在作祟。比如,在全球风险社会背景下,国家主体的行为之所以需要监督就在于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存在着分裂与对立。再比如,责任标准的变更或风险标准的修订,其背后是特定的利益主体。责任主体的迷失不仅有其相应的实践机制为客观基础,也有相应的利益主体在背后推波助澜。实践的发展是责任伦理困境的客观基础,利益的分裂与对立则是责任伦理困境的现实成因。

理性而积极的发展与改革无需强求“扫荡”既得利益格局(存量),而是纠正形成既得利益格局的机制,稀释存量的分量,在官员合法收入(增量)部分推行严厉完整的申报公示制度。如此,相信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与发展才能得到有效推进实施。

不同主体利益的分裂与对立根本上来说就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与对立。在这一历史前提下,主体的具体私人利益成为主体行为决策和实践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当公共利益与主体的私人利益存在根本的对立时,对公共利益所应负的责任就会被个别主体完全抛在一边置之不理。只有在对主体私人利益不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前提下,主体才会考虑对公共利益所应负的责任。

跨越责任伦理困境理论出路就客观方面而言是在实践上积极行动起来,促进利益分裂与对立的弥合。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利益是伦理观念的客观基础。如果说人们的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存在差别,只是说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存在差别。不同主体利益的分裂与对立实质上就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与对立。主体的现实的、具体的利益是主体决策和行动的首要出发点。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分类和对立的前提下,主体的私人利益成为主体行动的首要根本出发点。因此,只要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裂与对立,根本上来说,公共利益(尤其是在风险社会语境中被突出出来的人类整体利益)就不会成为利益主体在行动时思考的首要目标。

强势群体在追求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制度过程中,必须在获得其他利益群体认可并使其相应“受惠”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亦即通过相互交换或讨价还价而实现利益均衡与妥协的过程,正是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过程。它一方面促成社会各个群体对当前阶段新的利益制度的认可,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和私人利益分配的过度行政干预甚至侵犯,推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相反,如果回避甚至否认利益结构多元化及其均衡性,那么,一方面会使强势群体对利益的独占机制变得“合法化”,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从体制外寻找获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谋求生路的途径。这种局面的形成,不仅会使社会的发展水平大幅度地下降,甚至还有可能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动荡。(www.xing528.com)

结合我国的当前利益失衡的现状,要想让多元利益相关方承担起自身的责任,当务之急就是通过实现利益均衡,来弥合利益失衡的现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尊重个体平等发展权利与独立人格。社会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20]以人为本的发展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相对于人类物质层面的事物而言,人具有主体性的意义,而不能沦为其附属物;二是指相对于社会发展基本宗旨的层面而言,应当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基本着眼点。具体表现为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基本权利普遍得到社会尊重。显然,后一层含义同公正有着直接的联系。因人类的种属尊严亦即类本质,是无论如何离不开每个人的贡献的,“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1]。同时,也正是人类种属尊严的存在,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了相应的种属尊严。而这种种属尊严又必然进一步具体地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方面。只有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切实的尊重和保障,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亦即促进每个人的发展,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应当承认,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使得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不同,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消解社会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更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一些弱势群体的存在。社会发展是由历史的合力所组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个人都对社会发展起着一种促进的作用。维护历史合力的整体均衡,前提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成为表达自己利益的真实代表。

其二,制度安排恪守分配公平与机会平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分配正义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和性质。它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122]。分配正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平均分配,它意味着每个人的所得因条件不同而应有合理的差距及差异,以保证其分配所得与自身条件相均衡。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主体上是按劳分配,它体现的是人们对生产资料关系的平等和劳动权利平等。“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23]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24]。“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是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体现。按劳分配把人们各自的物质利益与各自的劳动成果联系在一起,既激励人们勤劳致富,又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和个人的自由发展。但按劳分配主要实行机会公平原则,实际操作或具体实施中难以兼顾结果公平。“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25]按劳分配所实现的公平仍是建立在人的天赋、能力、知识等天然不平等的基础上的,除了劳动者先天的不平等和劳动地位的不相等产生不同种类的劳动效益外,现代劳动分工的日趋复杂和精密、劳动就业机会的短缺和不平衡也使得劳动结果的度量难度加大,劳动所得很难真正与劳动应得达到均衡。为此,有的学者特别提出了走出按劳分配现实困境的几条道德原则,即平等原则、贡献原则、效益原则和补偿原则[126]。强调在实施按劳分配的前提下,还需参照劳动者能力、贡献和效益予以奖励,并使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稀缺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对在劳动和资源占有方面处于弱势的群体和个人,还应尽可能发挥国家宏观调控和道德调节的作用,加大政府调节的力度,用社会补偿的办法进行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避免收入不平等所造成的社会不公正。

其三,维护伦理正义。构建和谐社会,要使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与正义实践得到彻底贯彻,必须有“正义”伦理观念与之相适应,而这也是积极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民主政治的今天最需要的伦理观念,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伦理正义就是正义要求的伦理体现,或者说是从伦理的角度来体现正义的要求。它具体体现为伦理规范体系中的正义原则,其基本要求是以平等的精神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求每一个人自觉维护自己的平等权利,履行自己的平等义务。在这里,我们特别强调平等并不是求得一致、一视同仁,而是肯定“和而不同”的差异性,确立“海纳百川”的包容伦理。当前,社会阶层分化、利益贫富分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短时期内,要完全、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可能的,在社会贫富不均的事实条件下实现“和谐”的社会目标,就需要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减少主观上的不公平感和盲目的“仇富”心理,认可他人的劳动致富和合法财富,努力追求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存在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想用某一种价值观念去引导和约束全体社会成员已难以做到。面对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矛盾,需要不同利益主体以宽广的胸怀、豁达的气度容许不同的意见,承认社会不同声音存在的合理性,唯此,才能避免无谓的矛盾和斗争,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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