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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对我国的经验启示以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走本土化道路;另一方面也应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上述讨论的是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行政管理条件,其实施成本很高。③保护诉权是社会保障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只是赋予公民享有该权利的可能,而国家的责任则是保证公民实现该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被全面纳入国家的法制体系才会有坚强的生命力。

国外社会保障对我国的经验启示以及优化建议

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立法模式、制度内容都要受到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或影响,其他国家是无法机械地模仿或简单地抄袭。但是先进文明的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值得相互借鉴。我国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立足于本国具体国情,走本土化道路;另一方面也应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这对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①建立社会保险法制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根据宪法原则社会保障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才能实施宪法原则。国外经验表明,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不发达的亚非国家,均在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在欧洲,国家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经历过不断的补充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新加坡的《公积金法》在多次修订后,将完全积累原则与社会互济原则进行了有机结合。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可以保证缴费、数据管理、待遇支付和基金投资运营的顺利进行。国家、企业和个人都有各自的责任,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别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在一个与《公司法》《金融法》《托管法》等相关法律协调发展和严格监管的规范体系内运作,以确保缴费人的利益。

在中国,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导致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措不到位,企业个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道德风险制裁能力有限,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已经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当下,推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出《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保证社会保障立法质量的基本条件是充分的科学假定,因此,教育发展与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同等重要,都是中国亟待发展的事业。

②建立社会保障法制的必要条件是执法必严,社会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条件是有法必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的监督体系作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部分:a.选择适当的监督机制。国际经验表明,通用模式是受益人参与的社会组织监督和业务监督相结合,多个国家建立了政府、专家和缴费人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b.制定的监督监管程序需要保证严格的同时易操作,它主要由资格准入与退出、常规报告、定期与定点检查组成。c.培养建立一支专业的实施监督监管队伍。

上述讨论的是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行政管理条件,其实施成本很高。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导入利益激励因素和市场竞争原则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如降低确定给付(DB)分配比例,转向确定缴费(DC)分配比例,可以提高参与人缴费的积极性和提高监督资金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③保护诉权是社会保障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只是赋予公民享有该权利的可能,而国家的责任则是保证公民实现该权利。从西方国家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a.在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执法体系以及司法体系,同时司法体系不仅需要有健全的机构,还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法官和兼职法官队伍;b.在社会保障领域应用独立司法原则,人们的社会权利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c.当前的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司法原则、组织和程序,不仅继承了传统的欧洲理论和实践经验,而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反复的改革,在各国均有别具一格的特殊原则和程序处理社会保障争议。(www.xing528.com)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领域的司法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带来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全球化发展的挑战。面对高额的开支和漫长的诉讼程序,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许多欧盟国家正在酝酿司法制度的改革,如减少审级,实行三级审理的国家朝着两级审理的方向努力。又如,发挥民间调解和行政协调的作用,在法院的门外筑起防线,既使争议得到及时处理,又可减轻法院的开支和负担。

中国正在选择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争议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借鉴国际经验可以做出下列选择:a.研究“社会法和社会权益争议”的概念,同时发展社会法的执法机构与程序和争议处理机制;b.发挥企业调解和地方仲裁机制的优势,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合理分工和有机合作,因此需要区分个体争议和集体争议、社会权益争议的权利纠纷和利益纠纷、诉权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c.建设由专业法官和陪审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执行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处理社会法领域的争议,如劳动争议、社会保障争议等。

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强制性立法为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和实施,需要健全的立法体系来保障。德国首创社会保险制度、美国推行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英国创立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都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我国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一定要借鉴各国“立法先行”的成功经验,加强立法工作,克服立法滞后的缺陷,把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被全面纳入国家的法制体系才会有坚强的生命力。

⑤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创建初期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必然地要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正和调整,才能逐步走向成熟、趋于完善。形成于19世纪末的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直到19世纪中叶才得以基本健全。美国著名的《社会保障法》已被无数次修改,在经过了70多年的发展和四次立法高潮以后,美国才形成具有多样化特点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改革的重要时期,一定要处理好废旧与立新的关系、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雪中送炭与锦上添花的关系,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和要求,兼顾社会的实际需要和客观限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

⑥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的经济实力、社会的物质积累,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社会保障的规模、结构和总体水平,超越经济承受能力而追求过高水平的社会保障,结果只能是阻碍经济的发展,助长国民的惰性,削弱社会保障的功能。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实践结果为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前车之鉴。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既要追求制度的完备,又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充分认识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各地发展不平衡等具体国情,量力而行,确定切合实际、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保障范围、保障项目、保障标准。应坚持低起点、可持续的原则,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由小到大地扩大覆盖范围,由少到多地增加保障项目,由低到高地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

⑦社会保障应强调政府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保障基于政府职责而启动,政府是社会保障关系中无可争议的责任主体,承担着不可推卸的对公民提供经济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义务,它不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者、立法者,还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的组织者、管理者与监督者,承担完善立法、财政支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以及及时处理争议责任。在社会保障中强调国家干预、政府主导,可以有效地防止和解决市场经济带来的分配不公、生存风险等社会问题,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在我国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样十分重要,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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