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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立法的过程及主要内容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俾斯麦在19世纪末主导帝国议会通过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形式与内容的社会立法,分别为《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老年和残废保险法》,即德国社会保险立法的三大支柱。《老年与残废社会保险法》的通过也算是顺利的,但是获得的支持要弱得多。1888年底,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提交帝国议会审议,1889年5月24日,帝国议会勉强通过法案,1891年初生效。

社会保险立法的过程及主要内容

俾斯麦在19世纪末主导帝国议会通过了以社会保险为主要形式与内容的社会立法,分别为《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老年和残废保险法》,即德国社会保险立法的三大支柱。这三项基本的保险法在俾斯麦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地加以修正与补充,最终于1911年7月19日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典》,这部法典“总则”104款,分条目1 805款,可谓蔚为大观。德国从而建成了世界上最早、最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帝国议会最早于1883年5月通过了《疾病保险法》,而俾斯麦早在1881年就提出了意外事故保险法案,但是在帝国议会遭遇雇主及其代表的强烈反对,一直到1884年才获得通过。俾斯麦本来提出意外事故保险法案的保险费用的分担比例分别为:雇主负担2/3,工人承担1/3,年收入在750马克以下的工人由国家负担其应承担的比例,而工伤事故由国家直接承担。就这样,俾斯麦还是遭遇到了帝国议会的强烈反对,甚至在经由帝国皇帝发表圣谕要求议员支持的情况下,都未能获得通过,后来他不得不做出取消国家相应的补贴,工伤保险的管理权限变为雇主联合会等重大修改以后才于1884年获得通过。

俾斯麦提出的疾病保险法案的通过不仅非常顺利,而且得到的支持也非常高。疾病保险法案于1882年提出,1883年5月以216票赞成、66票反对获得通过,并于1884年12月1日生效。该保险法实际上规定,凡年薪在2 000马克以下的工厂工人、农业工人,甚至仆役、家庭工业的从业人员都必须纳入强制保险。这样的一步到位的疾病保险法几乎是举世无双的,英国等国的社会保险不仅出台时间相对较晚,而且也是在不同产业部门慢慢推行的,并非一下子达到如此广泛的程度。疾病保险的缴纳比例为:雇主负担1/3,工人承担2/3。工人在患病时,医疗药品均基本实行免费,此外还享受死亡丧葬费、病中养病费等。若其疾病延续半年,其后的养病费用便转由“意外事故保险”基金支付。(www.xing528.com)

《老年与残废社会保险法》的通过也算是顺利的,但是获得的支持要弱得多。1888年底,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案提交帝国议会审议,1889年5月24日,帝国议会勉强通过法案,1891年初生效。就此,德国的三大社会保险体系建立起来了。《老年与残废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人和低级职员一律强制性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工人各负担1/2,国家对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金者每人补贴50马克。工人年满70岁并缴纳30年以上养老保险费者可以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津贴。申请领取残疾保险者必须证明确实失去工作能力,并缴足5年保险费方可领取老年和残疾保险津贴。

但是,遗憾的是,德意志帝国并没有能够制定并通过失业保险。〔102〕在诸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失业保险对于工人阶级来说,往往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因为工人们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应当是贫困问题,失业也是工业化进程中对工人阶级个体打击最大的风险。至于失业保险法未能制定的原因解释,有财政方面的因素,也有贫苦与失业的责任认定方面的因素,即人们往往还是将贫困与失业归罪于工人个人。当然,这里需要指出并加以考虑的是,德国经济持续发展,失业问题并不像英国等国家来得那么严重,而且在地方与城市层面,有些城市如斯特拉斯堡和科隆率先出台了一些失业保险方面的立法。〔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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