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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障法的建立着眼于解决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同时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这两点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保障立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它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都属于社会法范畴,是社会法的主要内容。3)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里相关对象的相互关系,包括调整对象、主体和客体等。

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及优化方案

社会保障法的建立着眼于解决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问题,同时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这两点作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现代社会保障法一方面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维护社会安全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法律。

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保障法可以从实质意义上和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社会保障关系以及与社会保障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亦即无论以何种法律形式出现,只要规范对象为社会保障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就是实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形式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等)以正式的法律、法规形式,并冠以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的名称的规范性文件,如《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社会保障法指的是用以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具体指的是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升生活水平的过程中,调整国家、社会和全体社会成员之间所产生的涉及社会保障关系的制度规范。社会保障立法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它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当今,人们已经认识到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同时,随着保障模式和制度在全世界范围的改革,将有更多新的调整对象及法律关系需要被认识。②它需要特定的调整原则。如社会保险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立法原则,创造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原则。③它已经形成专门的内容体系,基于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社会保险立法的基本内容体系已经形成,21世纪社会保险制度将沿着多支柱的道路发展,内容将更加丰富。④它具有跨部门发展的趋势。社会保险始终是在公法范围内,多支柱发展趋势让它向私法领域延伸,形成跨领域的新兴法律部门,人类社会进入了21世纪,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与立法实践不断丰富和深化,在中国也正在进入独立发展阶段,社会保障法也独立于劳动法,员工的社会保障与劳动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具有延伸性和互补性。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都属于社会法范畴,是社会法的主要内容。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社会保障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仅具有法的普遍特征,还具有特殊的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特征。

(1)安全性

社会保障法通过立法对社会保障的内容进行规定,其中包括保障的对象、范围、手段等,从而使特定的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由于社会成员包括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以及劳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风险和事故,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在受到意外和风险时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从而使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能得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安全性这一特征,为社会成员生活的安定氛围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既体现了政府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应有的态度和必须承担的责任,也为保障对象构建了一个“安全网”,使社会成员有平衡感。

(2)强制性

社会保障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就社会保险而言,投保的对象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规定投保的对象都必须参加保险,规定的对象没有随意做选择的权利,也不能退出参保活动,法律规定的保险种类和费用也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对象不能自由协商决定。所以,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强制管理,集中控制,对投保后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给予现金和医疗服务,属于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障从社会利益出发,保障社会成员的安全和利益,虽然缴纳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可能会从一定程度上暂时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从社会集体的角度出发,国家仍需使用强制性的措施,来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的表现,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和实施的保证。

(3)普遍性

对于我国而言,虽然不同所有制类型的社会成员和各种其他领域的保障对象在适用的方式上有不同,但社会成员无论是在农村或城市,国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就业或失业,都一致且不被排斥地享有社会保障提供的基本生活的物质保障。对社会保障本身而言,社会成员除了基金的筹集方式、保障的领域、项目、标准和形式等不同,并不会存在有无保障资金的差异。

(4)平等性

社会保障法规定我国公民拥有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成员发生了无法应对的生存困难,国家都依法平等地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既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这个权利,也要防止一些人违反法律享有权利外的特权。

(5)鼓励性

社会保障的鼓励性是从保障对象的主观上进行改造。法律中的某些内容,如规定中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直接将物质保障与劳动量挂钩,劳动量大且时间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较多的物质资源,相反则较少。差异性的社会保障,在鼓励劳动者积极创造财富、实现人生价值方面,有显著的作用。

3)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www.xing528.com)

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里相关对象的相互关系,包括调整对象、主体和客体等。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政府、社会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产生并形成的各类经济社会关系,主要有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家之间,社会保障各部门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在社会保障执行中的相互关系、监督关系等其他存在于社会保障法执行中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所针对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保障法的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政府、用人单位或组织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法所运行的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经济社会关系。具体来讲,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

①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包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民指的是全体社会成员,这一关系中需要明确的是政府进行社会保障管理时的责任和宗旨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等。

②政府与社会保障机构的关系,这一关系中,政府对于社会保障机构的实施进程进行管理,并对其财政进行监督和审核等。

③社会保障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同时,全体社会成员也为社会保障实施机构进行资金筹集。在这一对关系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运行社会保障最关键的一环。

④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各企业或组织等用人单位负责征收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社会保障机构负责提供征集到的资金。

⑤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对关系中,重点是对企业及用人单位进行约束,使其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保护劳动者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不受侵犯。

⑥社会保障执行中的管理制度,即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对其进行管理的机构的设置和设置后处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⑦社会保障执行中的监督制度,包括设置各监督机构以及确保监督过程中权力与职能的协调划分及运行。

⑧其他社会保障关系,比如社会保障系统中各个子系统、社会保障基金与政府财政及市场的关系等,对这些关系社会保障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

在社会保障法的制度体系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就是依法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象。法律对主体的相关内容包括条件、资格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主体在社会保障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主体的活动贯穿着社会保障过程的始终,在运行过程中,主体具有多样性。最重要的主体是政府,政府代表国家在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活动来实现。政府除了直接参与到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还要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政府为社会保障的各环节提供财政支撑,因此是最重要的主体。政府的主体作用在分税制和财政分级责任制的条件下体现在地方各级政府的行为活动中。其次是实施社会保障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具体实施各种事务。实施机构既向企业、各类组织、社会成员等收取保险费,又维持社会保障项目的运行。再次是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企业等主体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一样,都是社会保障法制关系中的主体。它们在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供资金的同时,还要直接提供单位员工福利等。最后是各类社会成员及其家庭,主要是指对社会有贡献的劳动者。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全体社会成员而制定的福利性保障制度,城乡居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给社会保障的实施机构,同样也属于当然主体。这四类的活动对象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体,但它们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不同,这决定了社会保障实施机构和劳动者是完全主体,而政府、企业等则是特殊主体。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构成体现了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性、公益性、福利性。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

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各关系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权利义务所实施的对象和目标就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从实际执行过程情况来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客体包括各种物质利益以及自然人。社会保障的对象,大多数都是财产物资或者是个人的身体、生命。其中,灾害救助等保障的是财产物资(包括养殖业生产和无生命的家庭财产)等,而另外的一些常见的社会保障的对象则是个人的生命或身体等。从社会保障的宗旨来看,它的目的主要是帮助公民守住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这种物质保障又是通过提供劳务或支付资金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人作为最主要的保障对象,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客体,而财产等物质资料则是部分规定中的特殊客体。

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不仅取决于法律理论,也取决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内容、结构。从理论方面来说,国家的现行法规条例按照一定的规律要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才能在各个部门法运转的时候形成相辅相成的整体。同时,单个法律部门也有其体系结构,即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各项法律规范也可以按照某种标准组合成有序的整体。因此,从法律体系理论层面来讲,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属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它又有自身的特殊体系结构。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由若干低层次的法律部门所构成,形成一个由低层到高层的金字塔形结构,而这一金字塔拆分为若干小金字塔即子法律体系,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正是这些小金字塔中的一个。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社会保障专门法律体系,还有一部分是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第一部分的社会保障专门法律体系指的是专门用于规范国家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它确保国家的基本法律顺利制定并且可以有秩序的运行,如《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等。同时,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体系指的是某些国家制定的包含与社会保障内容相关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如《公务员法》《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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