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投资顾问业务中的信义义务详解与分类法

投资顾问业务中的信义义务详解与分类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认为,投资顾问业务中的信义义务可以分解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27]勤勉义务要求智能投资顾问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需保持如同处理自己事务一般勤勉、谨慎。勤勉义务又可细化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胜任性义务和谨慎义务。

投资顾问业务中的信义义务详解与分类法

智能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客户最佳利益原则”,即智能投资顾问需要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宗旨或目标。智能投资顾问系统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心理承受能力、投资意愿和目标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资建议以及资产管理服务。一般认为,投资顾问业务中的信义义务可以分解为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27]勤勉义务要求智能投资顾问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需保持如同处理自己事务一般勤勉、谨慎。勤勉义务又可细化为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胜任性义务和谨慎义务。忠实义务要求智能投资顾问机构在利益冲突的场景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一)勤勉义务

1.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又称隔离义务,是指投资顾问机构或从业人员向金融投资者或消费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需要与金融消费者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等相匹配,将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要求的投资者隔离在相应金融产品之外。[28]这一起源于美国的金融法治原则得到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成为金融法治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29]在智能投资顾问服务模式下,人工成本降低,投资顾问服务业务惠及大众。但是,让大众享受优质服务的普惠金融是一柄双刃剑社会大众往往缺乏投资经验和能力,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可能利用经济或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侵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适当性义务的要求需要更为严格。而且金融消费者的财务状况、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处于动态变化之中,适应性义务也需要根据该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精准客户画像是智能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或资产管理服务的前提。而精准客户画像往往是通过标准化调查问卷实现的。标准化调查问卷是智能投资顾问平台获取信息的方式。调查问卷设计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直接影响智能投资顾问对客户财产状况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估,影响客户画像的精准性。智能系统通过问卷方式搜集的信息尚且不能达到自然人投资顾问搜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程度,对智能投资顾问系统负有监督和检查义务的主体需要介入,直接与投资者接触,获取或补充信息,从而满足在信息搜集方面的需要。“我国未来立法有必要对问卷设计设定基本的要求,保证其具备收集必要信息的能力、回应冲突信息的能力以及持续更新信息的能力。”[30]当然,智能投资顾问业务运营以投资者或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判断其适当性,需要培养理性投资者或消费者的观点。预先设定的算法的质量取决于数据的真实性和覆盖面等因素,数据的不完全性也会影响算法。倘若投资者基于故意或过失提供了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信息,误导智能投资顾问系统,使得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未能准确判断投资者是否满足适当性要求,并基于误判给出投资建议或进行资产管理,相应的责任应由存在主观过错的投资者承担。

2.胜任性义务

证券法》第160 条第2 款对投资顾问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中规定:“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根据上述规定,从事智能投资顾问业务的运营主体需要具备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登记,否则为非法经营。监管部门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智能投资顾问的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但是,设置过于严苛的准入门槛甚至通过禁止核发牌照的方式在遏制智能投资顾问行业野蛮生长的同时也阻滞了行业发展,给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留下隐患。对于智能投资顾问业务宜疏不宜堵,需要创新金融科技监管手段和方法,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创新。

3.谨慎义务(www.xing528.com)

负有谨慎义务的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需要按照同行业中类似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的标准谨慎行事。“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中的受托人负有保证算法能够执行预期任务的谨慎义务,确保不会产生超出合理范围的偏差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31]自然人形态的投资顾问面对的投资者是确定的,投资顾问针对特定投资主体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提供投资策略或方案。智能投资顾问面向的投资者是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特定的主体,投资的市场环境也处于变化中。因而,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承担谨慎义务需要考虑的对象是未来不特定的投资主体,而非单个特定的投资主体。

(二)忠实义务

利益冲突是指不同类型的利益同时存在并互相排斥的情形。智能投资顾问中的利益冲突存在直接冲突和间接冲突两种类型。[32]直接冲突是指在智能投资顾问中,投资者与智能投资顾问经营者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智能投资顾问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通过自我交易或双方代理等方式侵害投资者的利益。“间接利益冲突的主体是‘投资公司的关联者、运营者和主要收购者’,法律禁止其‘对该投资公司的证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买卖行为和金钱借贷行为’。”[33]投资顾问的忠实义务要求其行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而非运营主体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基于利益冲突的忠实义务虽然可以通过顾客的同意被豁免,但忠实义务中的善意义务却无法被豁免。”[34]

在自然人形态的投资顾问活动中,作为投资顾问的自然人身份具有多重性。一方面,作为投资顾问的自然人基于与金融机构的劳动合同关系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作为投资顾问的自然人又是金融投资者信赖的主体。同一主体具有多重身份难免在面临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时陷入冲突的困境。忠实义务为冲突性价值和利益选择设定了标准。当投资者利益与包括投资顾问个人或机构在内的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优先考虑投资者的利益。投资顾问需要为投资者推荐最大化投资者利益(best interest rule)而非有利于金融机构或自己的金融产品。

智能投资顾问机器(人)并没有独立的利益主张或需要,不会因个人利益或情感与投资者利益发生冲突。从这一意义上讲,智能投资顾问机器(人)比人类投资顾问更为理性,更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智能投资顾问机器(人)的决策和行为是绝对理性、客观的。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可以通过程序设计以代码的方式操控智能投资顾问的行为或决策。“智能投资顾问语境下信义义务规制的重点在于,通过忠实义务的设定避免算法中包含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设置。”[35]

智能投资顾问的行为和决策是在算法黑箱中完成的。对于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的投资者而言,其只能被动地接受生成的投资建议,难以判断生成过程及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是否通过算法谋取私利,投资者无从知晓,这就需要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介入。“需要注意的是,在证券法上,对投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通过一种‘基于披露’,而非‘基于绩效’的标准来调整。”[36]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信息披露需要满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读等要求。算法代码披露是智能投资顾问运营者披露信息的主要方式,对投资者利益算法披露的范围限于算法逻辑和预期结果,而非源代码[3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