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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取得及继承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乙订立的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告成立。地役权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显而易见,该项规则是地役权从属性在抵押关系中的再现。(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在我国民法上,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主要是指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性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由地役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及继承方式

地役权的发生,也即地役权的取得,是指需役地人基于一定的原因或条件成就而在供役地上取得地役权。地役权的发生方式,根据民法理论,既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如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的让与,也可以是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地役权的继承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当事人之间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主要有两种方式:通过订立地役权合同取得或通过地役权的转让而取得。

1.通过地役权合同取得地役权。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之间通过签订地役权合同而设立地役权,这是地役权发生的主要途径。根据《民法典》第374条之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地役权合同一旦订立,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上的地役权即告成立。地役权登记行为,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训练】甲为进出自己A地的便利,与乙订立地役权合同,约定甲有权在乙的B地上修路驱车通行。甲乙的地役权合同订立后,尚未办理地役权登记手续。

1.甲是否享有乙的B地上的地役权?

回答:是。甲乙订立的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告成立。地役权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2.如果乙将其B地转让给不知情的丙。丙取得乙在B地上的不动产物权后,是否有权禁止甲在B地上的驱车通行?

回答:是。甲的地役权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如果甲的地役权办理了登记手续。现乙将其B地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B地上的不动产物权后,是否有权禁止甲在B地上的驱车通行?

回答:否。甲的地役权已经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www.xing528.com)

2.通过需役地权转让或在需役地上设立他物权而取得地役权。由于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故需役地权转让时,或在需役地上设立他物权时,受让人或他物权人可以取得地役权。具体来讲:

(1)需役地人将其所享有的需役地权转让给受让人的,因需役地权为地役权的主权利,地役权为需役地权的从权利,故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受让人取得需役地权的同时,取得地役权。

【训练】甲为进出自己A地的便利,与乙订立地役权合同,约定甲有权在乙的B地上修路驱车通行。现甲、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其所享有的A地上的不动产物权转让给丙。丙取得A地上的不动产物权后,是否有权利在乙的B地上驱车通行?

回答:是。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需役地权转让的,地役权随之转让。

(2)需役地人将其需役地为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第三人实施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即需役地受让人取得需役地的同时,取得地役权。显而易见,该项规则是地役权从属性在抵押关系中的再现。

(3)需役地人将其需役地为第三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第三人取得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的同时,取得地役权。

【训练】农村集体甲为进出自己A地的便利,与乙订立地役权合同,约定集体甲有权在乙的B地上修路驱车通行。现集体甲与本集体的农户丙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集体甲将A地发包给丙。丙取得A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权利在乙的B地上驱车通行?

回答:是。需役地上成立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人取得地役权。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在我国民法上,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主要是指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性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由地役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取得。只不过这种继承取得是随着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继承而发生的,单独的地役权转让不被法律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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