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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其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行使、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亦可。法定代理人代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他们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故继承之承认,为财产交付请求权的行使。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

(一)继承权的取得

公民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根据:①法律根据,即法律的规定或者立遗嘱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②事实根据,即被继承人死亡和遗产的存在;③身份根据,即与被继承人有法定近亲属身份关系。其中,身份根据是反映继承权本质的基础性根据。我国继承法对能够取得继承权的人在近亲属范围内作了严格的限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

1.继承行为能力。继承行为能力指公民可以独立行使继承权的能力或资格。有继承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继承行为能力。这是因为继承行为能力意味着公民能够使自己的继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其后果承担责任。这就要求他具有必需的认识能力。而认识能力受年龄和健康状况制约。我国《民法典》规定,精神健康情况正常的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权的行使和代理。《民法典·总则编》第18条规定,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他们可以独立决定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有权参与遗产的分配和处理,当自己的继承权遭受侵害时可以独立提起诉讼。

《民法典·总则编》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见,8岁以下的孩子们行使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其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行使、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亦可。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担任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依法确定。

法定代理人代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继承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他们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www.xing528.com)

特写镜头

关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时间与方法的立法例

●当然继承主义。这种主义为日耳曼法所采,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现行民法从之。如2003年生效的《俄罗斯民法典》“继承权”编第1152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所接受的遗产为继承人所有,而不取决于遗产实际接受的时间;当遗产的权属需进行国家登记时,也不取决于国家对该遗产登记的时间。”在这种立法主义下,遗产的权利义务,因继承的开始而当然地转移给继承人,无须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故继承的承认,仅具消极意义,即维持原已发生的法律效力。至于继承的放弃,则须有继承人的积极表示方可。因此,继承的放弃自应有溯及效力。

●承认继承主义。这种主义为罗马法所采。遗产并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当然归属于继承人,须待继承人为承认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才发生归属效力。故继承的承认,应有溯及效力;反之,继承的放弃则仅具有消极意义。

法院交付主义。奥地利民法采此主义。遗产须在法院决定将其交付给继承人时,才发生归属效力。故继承的承认,是请求继承财产交付的意思表示。

●剩余财产交付主义。这是英国法所采纳之主义。遗产先归属于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经其清算后,尚有财产时,继承人才能请求其交付。故继承之承认,为财产交付请求权的行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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