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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享有继承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享有这种继承权的继承人称为推定继承人。还有学者认为,继承权既是身份权也是财产权,或者说继承权是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权。其次,财产是继承权的目的或结果,继承法律关系的中心就是财产。继承权以遗产为客体,是财产权。继承人之外的一切公民、集体和国家都负有不得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义务。

婚姻家庭继承法:关于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一)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是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等)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包括法定继承关系和遗嘱继承关系。法定继承关系主要是发生在法定继承人之间、法定继承人与继承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遗嘱继承关系主要是发生在遗嘱继承人之间、受遗赠人之间以及他们与继承参与人或其他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是继承法的通例。

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继承法律关系含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享有继承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被继承人不是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因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遗产,即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法律关系的特征。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①继承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物权和债权关系,不以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因此,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②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往往被法律严格限定,尤其是在我国,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特定近亲属;其义务主体则为非特定的人。③在内容方面,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遗产的继承权,而且这种权利的行使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其义务主体的义务除很少的负有协助继承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外,一般人只承担不作为的义务,即对权利人行使继承权时不予干涉、妨害的义务。④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其范围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狭窄得多。有的学者认为,遗赠关系也属于继承法律关系的范畴,这是值得研究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遗赠制度,但只是由于它因遗嘱的成立和遗赠人死亡而发生,并不意味着它与继承法律关系的混同。

(二)继承权概述

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留遗产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死者的财产,称为遗产;取得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可以分为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发生于继承开始之前,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属于权利能力范畴。只有当出现了继承开始的法律事实时,才有可能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因此,它又被称为“继承期待权”。享有这种继承权的继承人称为推定继承人。在法理上,期待权又分为:可能实现的期待权和可能消失的期待权。比如,它可能因遗嘱的设立或变更,或者因为前位继承人的出现而全部或部分消失。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在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且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或遗嘱指定而实际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现实的实体权利,又称“继承既得权”。享有这种继承权的继承人称为实质继承人。这种现实的权利既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一经取得,就可以对遗产实际享有所有权。继承期待权和既得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2.继承权的法律特征。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它有以下法律特征:(www.xing528.com)

(1)继承权是特殊的财产权。继承权以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利益为内容,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所以说,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发生的财产权。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是它又有不同于物权、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特点。有些国家的法律仅以继承权的对抗效力认定其为一种物权,是不妥的。继承权对任何人皆有对抗效力,这是继承权绝对性的表现,这一点确与物权相似。但是,物权是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排他性权利,而继承权则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排他性权利,并不是对遗产的直接支配权,不能将继承权置于物权之中。债权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义务人是特定的,因而是一种相对权,而继承权并不具有这种相对性。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虽然也是相对的请求权,但它因侵害行为的出现而发生,与债的请求权本身是一种固有的权利也迥然不同。所以我们认为,继承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具有独立属性的财产权。

【问题研究】

继承权究竟属于身份权还是财产权?

继承权是身份权还是财产权,学者间意见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以继承人有特定身份为前提,乃专属该继承人之权利,取得财产,乃取得继承权之结果,故继承权为身份权而非财产权。有学者认为,继承权为财产权。财产权说又分为物权说、债权说、特殊财产权说。还有学者认为,继承权既是身份权也是财产权,或者说继承权是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权。为了正确认识继承权的性质,必须对继承权中的身份、财产两种属性进行区分。首先,身份关系是继承权的前提或原因,但该前提或原因往往并不为权利分类所考虑,也就是说不能因为身份关系为继承权的前提,就断定继承权为身份权。正如亲属关系虽为抚养请求权的原因,但该抚养请求权却属于债权,而不是身份权。其次,财产是继承权的目的或结果,继承法律关系的中心就是财产。权利客体往往对权利的性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物权以有体物为客体,债权以特定给付为客体,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客体。既然现代继承法上身份利益不能成为继承客体,故继承权不能成为身份权。继承权以遗产为客体,是财产权。但继承权既不是继承人直接支配遗产的权利,也不是请求特定义务人给付的权利,更不是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认定继承权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其特殊性表现在继承权是与身份关系紧密联系的财产权,又有不同于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特点。[5]

(2)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财产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之外的一切公民、集体和国家都负有不得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义务。因此,它是一种绝对权。

(3)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什么范围的人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是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或遗嘱人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确定的。

(4)继承权的实现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的。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律事实出现时,可能性继承权才能转化为现实性继承权,从而使继承权最终得以实现。

(5)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其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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