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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地点的确定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相关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确规定。有的认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应为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必须以继承开始地点的所在人民法院作为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因此,以继承开始的地点作为诉讼地,有利于继承人行使诉权,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继承开始的地点的确定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相关

(一)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它涉及继承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点和保管、继承人通知义务的履行、继承人在何处继承等一系列问题。

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各国继承法一般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形成了本籍地主义、住所地主义、死亡地主义、财产所在地主义等不同的立法模式。本籍地即本来户籍所在地,因当今社会,人们的流动性很大,其与被继承人现实生活所在地经常不一致,各国一般很少采用;死亡地有时则因死亡发生原因或死亡事件类型的不同而导致准确的死亡地点难以确定,因此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也为数不多。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住所地主义或住所地主义与财产所在地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如《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由住所决定。”《日本民法典》第883条规定:“继承于被继承人的住所开始。”而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则采取住所地主义与财产所在地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该法第529条规定:“继承发生的地点是被继承人最后经常住所,当其最后经常住所不明时,则是遗产所在地或者遗产基本部分所在地。”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只是对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在我国学者中,对继承开始地点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应为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1]有的学者主张继承开始的地点既是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也是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2]这些主张在实际执行时,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采用单一的立法模式不能彻底有效地解决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关于涉外继承的有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精神,对于继承开始的地点,应采取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相结合的混合立法模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继承开始的地点通常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不明,或者主要遗产不在最后住所地,也可以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原则上根据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所在地,同时也考虑被继承人动产的价值大小。

(二)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意义(www.xing528.com)

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以继承开始的地点作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实际取得遗产的场所。继承开始的地点确定后,继承人可以集中到继承开始的地点清点被继承人的遗产,协商处理继承的有关事宜。

2.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而言,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因此,继承开始的地点往往也是遗产的集中地,这样对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数额是非常有利的。

3.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开始的地点就是继承争议的诉讼地。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时,必须以继承开始地点的所在人民法院作为继承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以继承开始的地点作为诉讼地,有利于继承人行使诉权,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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