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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继承权丧失及相关情况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一定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③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③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其亲自杀害,还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教唆辅助作用,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应当注意,虐待被继承人,须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民法原理与实务:继承权丧失及相关情况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一定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①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②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动机和目的如何,均丧失继承权。③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④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亲自实施杀害行为,还是在共同犯罪中教唆或辅助他人杀害被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⑤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而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该遗嘱无效。(www.xing528.com)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对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必须具有为争夺遗产的特定目的。②具有争夺遗产的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主观上必然为故意。③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论其亲自杀害,还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教唆辅助作用,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④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该遗嘱无效。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对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①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扶养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养的人的行为。对遗弃行为的认定,无须再附情节严重的条件,因为遗弃本身已经包含了情节严重的因素。②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对其进行摧残、折磨的违法行为。应当注意,虐待被继承人,须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③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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