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限的确定方式
1.规定某一具体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
2.规定一定的具体期间,如1年。
3.规定以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准。
4.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时刻。
(二)期限的计算方法
对于期日,一般依法定期日,判决指定期日和约定期日为准。
对于期间,其计算比较复杂。依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计算方法如下:
1.关于起点:①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②按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即次日为期间的起点。
2.关于终点:①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②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③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当事人非以月、年的始日为起点,而以月、年规定期间的,一月以30天计算,一年以365天计算。
对当事人约定了期间的计算的,其起算时间从其约定。
此外,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所称的“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思考题
1.何谓诉讼时效?它有哪些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www.xing528.com)
3.试比较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4.法律设立期限有何意义?
实务训练
(一)示范案例
案情:甲、乙系同事,1999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02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2003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本案中,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甲于2002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分析: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根据民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题中,甲于1999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02年12月31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经过3年。
2.是一种重新承诺行为。甲在2002年12月31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03年1月10日前还清”,表明甲愿意继续履行义务,不得反悔。
3.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是已重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已届满。
(二)习作案例
甲与乙系邻居,2003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由于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摔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 500元。甲出院后,乙经常去探望,甲未向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乙于2004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2005年3月,甲向乙要求支付住院期间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2006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剩余的医疗费6500元。
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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