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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与履行清偿: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及其相关规则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清偿与履行清偿,是指债务人正确地履行债务,导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作为受清偿人。但是,根据“流质约款禁止”规则,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清偿与履行清偿:债务人的法律后果及其相关规则

(一)清偿与履行

清偿,是指债务人正确地履行债务,导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行为。由此可见,清偿与履行的概念截然不同:履行指向的是债务履行行为本身,而清偿指向的则是正确地履行所导致的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后果。履行未必会导致清偿,只有正确地履行才能导致清偿。可以导致清偿的正确履行的要件主要包括:

1.履行主体正确。原则上,履行债务的人,应当是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民法典》第524条第1款对可以实施代为履行行为的第三人规定了两项限制:一是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对债之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二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履行对象正确。债务人履行的对象,原则上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在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作为受清偿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令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法律关系,如指示交付、抵押物查封扣押后法定孳息的收取、债权受让人对原债权人债权的享有、债权受让人对原债权人保证权的享有等,债权人未将该法律关系之发生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仍只对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此时债务人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构成清偿。

3.履行标的正确。债务人履行的内容,须与其根据债的关系所应给付的内容相符,否则纵使履行,也不构成清偿。

(二)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的清偿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于债务人的哪一笔债务优先获得清偿的问题,《民法典》第560条确定的规则是: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3.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训练】乙欠甲A、B、C三笔债务,分别为2万元、4万元、6万元。一日,乙向甲还了5万元,但甲乙未约定、乙也未指定还的是哪一笔债务。经查,A、B两项债务已经到期,且A债务有担保。乙向甲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

回答:首先,B债务4万元全部受偿;其次,2万元A债务受偿1万元。

4.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5.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训练】乙欠甲A、B、C三笔债务,分别为2万元、4万元、4万元。一日,乙向甲还了5万元,但甲乙未约定、乙也未指定还的是哪一笔债务。经查,上述债务按照A、B、C顺序先后均已到期,且均有足额担保。乙向甲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

回答:首先,4万元B债务全部受偿;其次,4万元C债务受偿1万元。(www.xing528.com)

6.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三)债务人负担一笔复合内容债务的清偿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于债务人的哪一部分债务获得清偿的问题,《民法典》第561条确定的规则是: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充抵。

(四)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又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情形。代物清偿的本质,是一种对债务履行标的的变通,而非债之双方废止旧债、缔结新债。

1.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实践合同。这意味着:

(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物交付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根据原债给付标的履行债务,但无权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因此,债权人根据以物抵债协议,起诉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2)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债物交付债权人之后,债权人可以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但是,根据“流质约款禁止”规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在抵债物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2.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为诺成合同。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有权根据以物抵债协议,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但是,根据“流质约款禁止”规则,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在评估作价的基础上,多退少补。

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一种特殊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特殊的以物抵债协议的程序处理规则是:

(1)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

(2)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而申请撤回上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的,法院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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