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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与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依据《民法典》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应在继承开始后,向参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由继承人分给其适当遗产。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与优化方案

(一)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训练】被继承人甲死亡。

1.如果甲有配偶、父母和女儿。甲的遗产应如何分配?

回答:该四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均分配甲的遗产,每一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为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

2.如果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早已去世,甲未婚,也无子女,仅有哥、姐各一人。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回答: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形下,其哥、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甲的遗产,每人各得遗产中的一半。

在此基础上,具有如下四种情况的,遗产分配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另外,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www.xing528.com)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二)有权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虽然不是继承人,但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其分得遗产的根据是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扶养关系。“继承人以外的人”,不仅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应当包括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本来已不能继承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1.有权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的种类。依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有两类: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非继承人是否具备这个条件,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判断标准。被继承人生前虽扶养过的人,但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

【训练】王某去世,其配偶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割其遗产。但王某祖父一直和王某一家共同生活,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靠王某赡养的情况。王某的祖父能否取得王某的遗产?

回答: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但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而分得王某适当的遗产。

2.有权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遗产份额的确定。根据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困难程度或其对被继承人所尽扶养义务的多少来决定其能够取得遗产的份额。因此,对于困难大的人应该多分,困难小的少分;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多的多分,尽义务少的少分。一般情况下,其分得的遗产份额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

3.有权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的权利保护。依据《民法典》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应在继承开始后,向参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由继承人分给其适当遗产。其权利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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