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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规中公民参与需进一步彰显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刚开始的刑法反恐中,基本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与恐怖活动做斗争。这在刑法一系列修正案中得到了昭示。2016年《反恐怖主义法》确定了一元主体、多元参与的反恐机构建设,但一元指代的是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多元指的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等在内的国家有关组成部门的参与。从我国反恐立法的基本轨迹中可以看出,公民参与并没有得到彰显。

反恐法规中公民参与需进一步彰显

德国学者迪特尔·格林所言,国家的职能在于引导和降低风险[34];毛雷尔也指出,“‘排除危险’仍然是国家的法定的和不可变更的任务”[35]。基于传统的国家任务观念,我国在反恐立法中,过多倚重于政府的力量,而忽略了“社会” 和“公民”的参与。在刚开始的刑法反恐中,基本上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与恐怖活动做斗争。这在刑法一系列修正案中得到了昭示。在后来的行政法反恐中,2006年《应对法》将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赋予了“县级人民政府”[36];2011年《反恐决定》多是行政组织法的内容,意即各有关反恐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的规范;2013年原来的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升级为“领导小组”,从“协调”到“领导”一词之差,体现的是工作方法的变化,“协调” 强调的是反恐怖工作相关部门相互之间的配合与协助,而“领导”则强调的是上下级的命令与服从。虽然这将改善反恐的组织法之效果,但它依然将反恐职责全然给予了国家。2016年《反恐怖主义法》确定了一元主体、多元参与的反恐机构建设,但一元指代的是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多元指的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等在内的国家有关组成部门的参与。

从我国反恐立法的基本轨迹中可以看出,公民参与并没有得到彰显。事实上,我国传统上偏好于自上而下管理式执法,以行政处罚和事后制裁作为重要治理术,试图通过公共制裁实现法律的目标,较少考虑是否必要可行以及能否真正执行,或者未考虑调动私人与国家共同执法的可能性。“这种制度耗费更多的国家资源,却更难实现立法目的”[3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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