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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效果解析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享有对抗请求权的时效抗辩权,以阻止请求权效力,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所以,法院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起诉。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效果解析

(一)诉讼时效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效发生的首要条件须是有请求权的存在。从《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来看,诉讼时效并非适用于一切请求权,而是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也包括普通动产和未登记的特殊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怠于行使权利,是过错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如果权利人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虽知晓其权利存在却不知义务人为谁等,时效期间不开始起算。

3.怠于行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一般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www.xing528.com)

1.发生时效抗辩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享有对抗请求权的时效抗辩权,以阻止请求权效力,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所以,法院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不受理债权人的起诉。

2.司法中立,不主动适用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法院不应主动释明或提示适用诉讼时效,甚至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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