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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诉讼时效,各国法律一般均有规定。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也可称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各国对此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及其优化措施

对于诉讼时效,各国法律一般均有规定。然而,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法律观念,乃至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各不相同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

不同国家对诉讼时效长短的规定是不同的,有的规定长,有的规定短。法国和德国规定得最长,都是30年。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六十二条就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日本民法典》对普通时效则定为20年。苏联及若干东欧国家规定得最短,只有3年。例如《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〇一条规定:“如果在以后各条款中没有别的规定,诉讼时效定为三年。”对于特殊诉讼时效,《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为2年和4年,《日本民法典》则分别定为10年、5年、3年和1年(该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国民法典》对于特殊时效,规定从6个月到5年不等,例如第二千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科学艺术教师,每月授课报酬的请求权,旅馆饮食店主人所提供的住宿及饮食费用,经过6个月不行使即消灭,而根据该法典第二千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房屋及土地的租金等的诉讼时效则为5年。

我国《民法通则》也以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也可称普通诉讼时效,它适用于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而上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则是指特别诉讼时效了。例如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其诉讼时效只有1年。而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此外,我国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这就是最长诉讼时效。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各国对此的规定也是各不相同。例如日本民法规定只限于停止事由发生于时效期间即将终了的时候,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所以又称为时效的不完成。[9]而《法国民法典》则规定不管停止事由发生在时效进行的开始或进行中间,还是进行将终了的时候,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及最新的《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跟德国法和日本法的规定相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民法总则》延续并细化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特定原因产生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www.xing528.com)

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日本民法典》规定时效可因请求、扣押、假扣押或假处分、承认而中断,并且承认起诉外的催告也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但在催告后不在6个月内起诉的,则视为不中断;时效中断后,自中断事由消灭时起,重新开始进行,但因起诉而中断的,则在判决确定时起再重新开始进行。[10]《德国民法典》则规定,诉讼时效可因下列事由中断:承认、提出法律上的主张、申请先决判决、起诉等。[11]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苏联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除法定障碍事由外,如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延误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有权酌情延长其期间,以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也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至于什么是“有特殊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解释: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三)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

根据《日本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仅限于债权或所有权以外财产权。《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根据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一切财产权利,但所有权、个人使用住宅和地段权、限制让与不动产权以及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权在存款关系继续存在时期除外。另外,各国法律大多认为人身以及和身份密切相联系的权利,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根据《苏联民法典》第九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从人身非财产权受侵犯而产生的要求。但也有的国家,如瑞士,却规定人身权等方面也适用诉讼时效。[12]而依照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一切民事权利皆可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可以拒绝给付,但义务人即使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履行给付义务的,不得请求返还。根据《日本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除非当事人援用时效。《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法国民法典》第二千二百二十三条也作了与日本法类似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更明确指出,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推翻的,不予支持。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跟德国法是相同的,即采取请求权消灭主义,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的本体和起诉权并未丧失,丧失的只是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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