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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成立有效婚姻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方式。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分别采用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准据法: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显然,结婚的方式较之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对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各国在结婚形式问题上无过严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按婚姻缔结地法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上述规定反映了有关国家在结婚形式要件法律适用上的开放态度,虽然开放的程度有所不同。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相关规定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成立有效婚姻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方式。根据各国的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可以概括为三种基本类型,即登记制、仪式制和普通法婚姻方式。采用何者,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日本、蒙古、中国、保加利亚、苏联、墨西哥、古巴等许多国家,要求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到有关的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希腊、秘鲁等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则要求结婚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其中有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和南斯拉夫等东欧国家,要求结婚既要进行登记又要举行仪式。巴西、瑞典等国允许结婚的当事人在进行登记和举行宗教仪式这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均为有效。奥地利、冰岛、苏格兰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等国家或地区,对于未进行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如果其有以夫妻身份同居的事实,则可视为结婚的形式有效,这就是所谓普通法婚姻方式。

关于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分别采用以下不同原则确定准据法: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大多数国家都是依婚姻缔结地法确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体现出“场所支配行为”这一传统原则的广泛影响,即结婚如符合缔结地法的形式要求,则在其他国家也视为(形式)有效。显然,结婚的方式较之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对婚姻的有效成立与否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各国在结婚形式问题上无过严的规定,允许当事人按婚姻缔结地法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2]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宗教具有重要地位的一些国家,以宗教仪式为唯一的结婚方式,对本国人结婚,要求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宗教方式才为有效,即使该婚姻是在外国缔结。西班牙、希腊等国就有这样的规定。

3.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根据这一原则,婚姻形式符合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的,均视为有效,例如,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88条第2款规定:“婚姻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仪式举行地法律或夫妻任何一方的住所地国法律或国籍国法律。”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典》第46条第1款规定:“婚姻的形式要件由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本国法或婚姻仪式举行地法支配。”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仅限于对其境外结婚的形式有效性选择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或当事人属人法。例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5条规定,婚姻成立的方式依婚姻成立地法,但在波兰境外成立的婚姻如遵守夫妇本国法规定的必要方式亦为有效。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6条也规定,在内国结婚的方式依内国法,在外国结婚的方式依当事人属人法,但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亦属有效。

上述规定反映了有关国家在结婚形式要件法律适用上的开放态度,虽然开放的程度有所不同。应该看到,对结婚形式要件可以选择适用不同法律,可以减少婚姻有效性来自结婚形式的障碍,无疑也有助于减少“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的产生。(www.xing528.com)

4.采用领事婚姻制度。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允许其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缔结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制度起源于19世纪,采用国的目的主要是帮助本国公民消除依婚姻缔结地法规定的方式在外国结婚所存在的困难或障碍,可以说是结婚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的一种例外或补充。

许多国家都有领事婚姻的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41条规定:“在外国的日本人结婚,可以向日本驻该国的大使、公使或领事申报。”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19条第2、3款分别规定:在外国居留的罗马尼亚公民结婚可在地方主管当局办理或向罗马尼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所居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办理;如果婚姻是向罗马尼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办理的,则应符合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43条第2款规定:“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结婚方式依婚姻缔结地法;结婚同样可以依照外交或领事机构所属国的法律,以外交或领事方式办理。”

领事婚姻制度也在国际条约中得到肯定,例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有相关规定。有些国家也以缔结双边国际协定的方式,彼此准许对方的使、领馆为其国民办理领事婚姻。总之,不管是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根据驻在国的法律规定,只有经驻在国表示同意,其他国家在该国的使、领馆才可以为本国国民办理领事婚姻。一般情况下,只有经驻在国同意而办理的领事婚姻,在驻在国、派遣国和第三国才都是有效的。

在采用和承认领事婚姻制度的国家中,对领事婚姻的主体限制有不同规定。有的国家(如巴西、日本、德国、比利时等)要求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是使、领馆所属国公民;有的国家(如意大利、挪威、丹麦、瑞典、葡萄牙、澳大利亚等)允许结婚者有一方当事人是派遣国公民即可;有的国家(如法国)则规定本国驻外使、领馆只办理男方当事人为本国公民的领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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