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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证据的司法审查介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超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技术侦查期限、对象、范围所取得的证据,应当认为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进行证据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该是指技术侦查程序的原始记录、原始证据、原始笔录、原始录音录像,不是证据转化过的材料。

技术侦查证据的司法审查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一般理解,本条规定三种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庭调查方式:庭审质证、庭审技术保护下质证、审判人员庭外调查。但是,按照笔者理解,这三种庭审证据调查方式还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形式合法的技术侦查证据才能够进行这三种证据质证。如,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超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技术侦查期限、对象、范围所取得的证据,应当认为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进行证据质证,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该是指技术侦查程序的原始记录、原始证据、原始笔录、原始录音录像,不是证据转化过的材料。防止技术侦查过程中权力滥用可能与保证技术侦查手段的信息隐秘,确实是一种两难选择,但是对于技术侦查资料移送必须首先考虑本案证据公正问题,只有在保证本案证据公正的前提下,才存在作为技术侦查措施的一定隐秘保护问题。如果个案公正问题无法保证,侦查技术保密问题就没有存在意义。“法不可知,则其威不可测”,是一种权术运用,而非治国之道。在毒品案件中,秘密侦查技术基本无法对贩毒、制毒组织保密,那些“零包贩毒”的个体可能更多考虑到的是国家无法发现,而非有意识逃避技术侦查;再者,技术侦查实施的对象应该主要是有组织的毒品犯罪,而非“零包贩毒”的个体。笔者认为,技术侦查的主体法律结构、法律规定应该公开,涉及案件的证据也应该采用以公开审查为原则,技术措施遮蔽下审查、庭外审查为例外的证据审查方式。理由如下:第一,侦查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应该有法定依据。侦查行为的实施,尤其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必须依照基本法律的授权,侦查机关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在法外自行规定自己的侦查权力。在依法治国条件下,更应该注意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问题,否则决定侦查行为的官员、实施具体侦查行为的侦查人员都将负担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第二,侦查机关遵循基本法律规定,也应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侦查机关应该有自己的法律研究机构和侦查技术研究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改进技术侦查的实施计划、实施技术。一些侦查实施方面的技术,即使被曝光之后,仍不会影响到继续实施侦查。第三,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移送技术侦查资料,不能进行证据转化,也不能进行局部移交。技术侦查机关应当保证所移交的证据真实、有效,能够真实反应技术侦查的决定程序和实际执行程序,以便于法庭裁决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了保证技术侦察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应该制定一定的资料移交程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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