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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现状及其对行政协助的影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协助在单行立法中有分散的、零星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这些单行立法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条款,对于程序性的操作性条款非常少见。

立法现状及其对行政协助的影响

行政协助在单行立法中有分散的、零星的规定。[50]很多单行立法根据自身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规定了行政协助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37条规定等,都提到了机关间协助的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行政处罚法》(2021)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是这些单行立法规定的内容多为原则性条款,对于程序性的操作性条款非常少见。规章层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中第六节“办案协作”,对于办案协作情形与程序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

在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湖南、江苏、浙江、山东、凉山州、汕头、西安等地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均有专门条款对于行政协助作出规定,立法内容一般包括协助的情形与行使的具体方式。地方立法中,有少量单独针对行政协助的立法实践,如《营口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和《大石桥市协助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www.xing528.com)

这种单行法分散立法的模式会造成法律制度内容不协调,且内容一般总是抽象的一个条款,缺乏具体操作程序。另外,现有的立法,大多数法律位阶较低,未彰显行政协助制度的重要性,法律保障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行政协助的功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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