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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现状分析

时间:2023-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立法的宗旨包括两个方面:保护正当运用新闻的权利与自由,同时防止对新闻自由和权利的滥用。当前中国新闻法制的特点更侧重于对新闻出版自由滥用的防范。自1970年代末开始,对新闻立法的呼吁就开始了。[8]90年代以后,新闻立法的步骤渐趋迟缓。至此,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公民知情权也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国新闻立法的必要性及其现状分析

新闻立法的宗旨包括两个方面:保护正当运用新闻的权利与自由,同时防止对新闻自由和权利的滥用。这两个方面都是新闻传播发挥人文精神的基石。

当前中国新闻法制的特点更侧重于对新闻出版自由滥用的防范。虽然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拥有言论出版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逻辑地包含新闻自由,但是,我国至今没有规定新闻自由在法律意义上的内涵,而且也没有出台保证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专门法律。自1970年代末开始,对新闻立法的呼吁就开始了。学界最早涉及新闻出版立法问题的是林春、李银河发表于1978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的文章《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此后,孙旭培、陈力丹等人也发表过相关文章。与学界的呼吁几乎同步,1980年全国五届人大会议、五届政协会议期间,有代表和委员提交新闻立法的提案;此后数年的人大、政协会议,均有代表和委员提出新闻立法方面的提案;1984年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新闻立法工作开始启动;1987年国务院新闻出版署正式成立,中央确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新闻出版署分别于1987年7月和1989年1月拿出了相关草案。[8]90年代以后,新闻立法的步骤渐趋迟缓。

由于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法,目前,与新闻活动相关的法律主要以这样三种形式存在:“一是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中有关新闻传播的条文;二是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监管新闻传媒的专门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相关条文;三是各地新闻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新闻工作的规定与章程。”[9]这三方面的规定,除宪法外,几乎全没有以明确的语言确立和保障新闻自由。

虽然自90年代至今国家制定了管理新闻工作的多个行政法规,但由于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因此,对新闻的管理还是以党代政,以纪代法,政府对新闻的调控人治多于法治,主要着眼于调控而非对新闻自由的保护。这与人文精神的内容显然有一些冲突。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人文关怀,尤其是关注社会最广大的普通民众。媒体应该采用民间立场、百姓立场,从人民利益的角度来报道事实。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媒体的权利无法获得制度性保障,它作为“社会公器”和“瞭望者”的功能受到很大影响,常常无法通过自己的手段以及方法向公众报道事实的真相,即使在某些时候能够进行报道,也容易受到阻挠,人民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www.xing528.com)

另外还有一些非制度化的政策时常对媒体进行规控,对于这些,媒体却只能顺从,束手无策,归根结底,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就是新闻的自由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10]1998年初,重庆綦江彩虹桥整体坍塌,导致44人死亡。这起特别重大的灾难事故,由于有关权力机构和某些责任人故意设置了很多障碍来封锁消息、阻挠采访,以致多家聚集现场的新闻媒体无功而返。广西南丹矿难事件曾引起全国轰动,由于媒体的不懈坚持,最终揭开了这一惊天黑幕。但在事件发生之初,地方官员封锁事故消息,阻挠媒体的调查,使事件在发生多日才得以被曝光。

对民众知情权的干预和漠视显然有悖于现代法治社会的人文精神,因为它体现的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剥夺。2000年以来,政府开始有意识地进行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2007年4月24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从法规层面把政府决策公开、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职责和义务确定下来,同时进一步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公众的知情权。至此,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公民知情权也有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2007年8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对“突发事件”作了如下规定: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釆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该法还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理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11]知情权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只有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才能监督和制约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也才能真正实现现代法治社会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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