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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技术的宽松法规制度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功利主义立法目的相适应,目前我国对于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建构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之上,形成了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在对违法从事克隆研究的处罚上,仅配置了行政处罚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我国刑法未规定从事生殖性克隆构成犯罪,因此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于违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的规制手段仅限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克隆人技术的宽松法规制度

功利主义立法目的相适应,目前我国对于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建构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之上,形成了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这一规制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宽松”。

我国克隆人技术相关立法普遍禁止克隆人。我国最早涉及克隆人的立法是2001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在技术实施人员行为准则部分的第9点规定:“禁止克隆人。”2003年6月27日卫生部重新修订、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部分第15点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克隆人。”卫生部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同一天公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该伦理原则强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坚持保护后代和社会公益等伦理原则,明确规定:“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2003年12月24日,科技部、卫生部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在规制程序设计上,对治疗性克隆研究确立了宽松的程序限制,仅在《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了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三条禁止性行为规范:“进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利用体外受精、体细胞核移植、单性复制技术或遗传修饰获得的囊胚,其体外培养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开始不得超过14天。(二)不得将前款中获得的已用于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他动物生殖系统。(三)不得将人的生殖细胞与其他物种的生殖细胞结合。”在对违法从事克隆研究的处罚上,仅配置了行政处罚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第13条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其第22条的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未规定从事生殖性克隆构成犯罪,因此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于违法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行为的规制手段仅限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www.xing528.com)

此外,根据2010年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克隆人相关技术发明不授予专利。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表7-1 我国克隆人技术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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