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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及合理处方点评流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及合理处方点评流程

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根据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一)开具处方的条件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①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③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④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

1.处方开具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并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的管理:①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②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③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④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2.处方调剂管理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3.处方保管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处方:①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②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三)处方点评(www.xing528.com)

处方点评,是指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处方点评是医疗机构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根据2010年2月10日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1.处方点评实施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处方点评原则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3.处方点评结果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不规范处方:①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②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③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④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⑤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⑥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⑦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⑧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⑨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⑩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⑪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⑫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⑬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⑭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⑮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2)用药不适宜处方:①适应证不适宜;②遴选的药品不适宜;③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④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⑤用法、用量不适宜;⑥联合用药不适宜;⑦重复给药;⑧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3)超常处方:①无适应证用药;②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③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④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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