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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明末民间借贷与清朝票号的特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可以断言,明初、明末之贷利较中叶为稍平也。清朝的民间借贷放贷主体较之先前朝代有其特色。清之票号以山西票号最为著名。[92]顺治九年,对典当业进行纳税管理,从清雍正六年,典当行领取营业执照经营。[94]这一规定同《大明律》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作为当时法定最高利率的标准,月利三分,即年利36%。当铺贷款执行的利息率,应该高于此标准。[96]经过康熙至乾隆、嘉庆年间的长时期的减利,各地典当利率整体上是有所下降的。

明清时期的明末民间借贷与清朝票号的特点

明朝的钱债从借贷者的角度考量主要有平民借贷、兵士借债和公役借债。[80]嘉靖年间有“尚膳少监黄雄,征子钱,与民哄”[81];万历时,梅国桢有“除固安知县,中官诣国桢,请收息于民”[82]。可见在平民借贷中出借者常为官僚,借贷取息系属常态。兵士借贷亦是常见,《明史》有:“万历二十九年……(曹珖)督皇城四门仓,卫军贷群珰子钱,偿以月饷”。[83]公役借贷,《实政录》记载有关于轿扛夫、驿递借贷者,如:“季支工食,不便有二,一则贫役预先揭债,领出官银,止供债主之息,如轿扛夫是已。”“夫马月支者,务在月头支销。季支者务在季头,不许过半月,致令揭债,以累贫难”。[84]

明代民间之普通借债,率皆甚高,根据明代中叶的纪录,约为每年加倍之率。明初、明末则无记载。据此可以断言,明初、明末(即宣宗以前及光宗以后)之贷利较中叶为稍平也。[85]

明代关于利息法律,规定甚详,有律例可寻。其关于利息率之限制,《大明律例》中有关于高利贷入刑的规定,如:“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86]又有:“典当田地、器物等项,不许违律起利。若限满,备价取。或计所收花利,已够一本一利者,交还原主。”[87]明《图书编·圣训释目》有“毋违例取债”条:“凡借放钱债,贫富均为有益。富无贫者所干利息,何由而生;贫无富者相周患难,何从而给。若富而取盈,谓之不任;贫而负骗,谓之不义,各宜省改。今后放债利息不得过二分三分,如有年月过期,累臻至数倍;或故令残疾老幼填门逼取;或捉锁私家,准折家产;与恃顽欺赖不偿,反为刁告者,是皆自速其祸,约正、副告官从重治之。”[88]上述法律规定及书载可见明代法定利率,以月利三分,约合年利率百分三十六为限,超出此界线不似现今司法实践中规定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而是违者将受重罚。

清朝由于受战争、外来资本市场的冲击、太平天国运动等影响,封建王朝的衰落,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亦日趋复杂。清朝的民间借贷放贷主体较之先前朝代有其特色。放贷主体有:普通商人、地主富农、旗人、灶户、私人组织的信用合作团体、票号(或票庄)、私人银行钱庄、当铺、外国商人及银行等。[89]其中票号及典当尤其值得注意。

清之票号以山西票号最为著名。山西票号产生于1823年前后,有记载的票号共有43家,分号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甚至在朝鲜仁川、日本大阪、神户、横滨、东京、俄国莫斯科新加坡、印度加尔各答等地也设有分号。[90]晋中票号可分三帮:平遥帮、太谷帮,及祁县帮。三帮之营业虽同,而放款利率则不无稍异。平遥帮票号放款,约为月利五厘至七厘,换言之,即年利6%~8.4%。太谷、祁县二帮之放款利息率,约为月利七厘至一分,即年利为8.4%~12%。换言之,票号的年利率为6%~12%。[91](www.xing528.com)

清朝典当业有皇当、官当、民当三种。清代当铺规模大且数量多。当铺是有限的可供贫民金融周转机构。清代的当商与农民间的关系紧密,往往春贷以钱,冬收其谷,贷期一年,不仅取息,还赚取钱币与谷物间的差价,可谓无商不奸。清初顺治五年(1648年)重申律意“以后止许照律,每两三分行利,即至十年,不过照本算利。”[92]顺治九年(1652年),对典当业进行纳税管理,从清雍正六年(1728年),典当行领取营业执照经营。[93]《大清律》将典当与其他的一般借贷一样,规定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94]这一规定同《大明律》中的规定是一样的,作为当时法定最高利率的标准,月利三分,即年利36%。当铺贷款执行的利息率,应该高于此标准。乾隆初,方观承在直隶办赈,措施之一是要求典当铺对于赴质的“犁锄及一切农用什物,宜各按每月三分之利,让半听赎。有再能多让少取者,地方官酌量加奖。”[95]从劝告看,实际执行的利率当远高于法定的利率。从康熙时代开始至乾隆、嘉庆年间,各省各府县,普遍对典当利率发起了一场减利的法律调整行动,体现政府与典当商人之间的斗争、妥协,有些则借助了社会的力量,如顺治年间的金坛由县学生员发动,康熙年间的浙江各地由社会贤达、退休官员发动。最为典型的是福建、江西、湖南。[96]经过康熙至乾隆、嘉庆年间的长时期的减利,各地典当利率整体上是有所下降的。如果康熙年间的利率调整有些还仅限于将利率稳定在三分这一律典所定利率水平的话,那么,乾隆年间的减利调整则绝大多数是将利率在三分的基础上,再往下降五厘至一分或一分五厘,甚至二分。虽然各地因商品经济、商人货币资本进入的程度不一,各地典当利率的水平并不统一,但可以肯定的是,其利率水平应该是受到了相当的平抑,虽然《大清律例》所载法定利率仍是三分,但在多数地方法规之中,大体应降到了两分左右,有些达到两分以下,低至一分五、一分。[97]

清代私人组织的信用合作团体,包括同乡会馆、合会等。作为民间一种信用借贷,合会又有“摇会”“轮会”“标会”等具体形式。通常以十人组织,参加的每人俗称会脚。每脚十元或谷一担。第一期交给会首,第二期后每期摇会一次,一般以投骰最多的得会,会息由会众从第二期起,每次按会额二分计算加内,如收二会,每脚十元,各会脚只交九元八毛,以后别脚收会时则需付十元,余类推,收末会者得利最多。“轮会”是经商议后排定得会次序,会息一般也在二分以上,得会的时间愈前,则应付的会息愈多。需钱急用的都争取较前提会。“标会”是从第二期起,每期为未收过会金的会脚进行投标,谁出的利息最多即为谁得会。如每脚十元,标价三元,则得会人只得七元,而以后每期仍须缴纳十元。“标会”是一种高利的竞争,会脚急需用钱时,利息往往高过月息五分,越在后得会的会脚,则得利越大。[98]

清朝民间借贷的利率总体水平在年率5%至100%之间,利率水平发展有先高后低的趋势。国门的打开,国际贸易开展,外国资本及新金融观念的输入,国内金融制度的兴起,致使清朝都市中民间借贷的利率呈明显下行的趋势。清朝的民间借贷利率还有如此特点:商人贷给农民借款的利率明显高于金融业者贷给政府、商人的利率,农民终究还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背负着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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