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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借贷机构与发展概述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周朝的官方放贷机构称之为“泉府”。“以国服为之息”,就是说泉府这一机构的官员要对借贷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同时根据贷款者情况来决定是否收息和利息的高低。西周和以前的社会较多地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组织结构和血缘观念。春秋时期,借贷关系进一步发展起来。其贷款家多者,有时专设司会计之人,至期往各家收款。战国时期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经营的子钱家,也有富商兼营借贷之事。

先秦时期的借贷机构与发展概述

西周时期,“贷”有“施”、“借”、“举”三重意思。[27]周人之借贷即已分官贷与私贷。周朝的官方放贷机构称之为“泉府”。《周礼·地官·泉府》记载:“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凡国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期限出入而纳其余”。[28]有学者认为,前条为贵族放贷,后条为平民借贷。[29]泉府所藏货物多种,接洽之时,官吏可以分别种类,估定价值,以为借商民之本数,按此本数,以一定之比率按年收其利息。在中国农业社会,从古至今,借贷的标的除了金钱之外,谷物等实物借贷也是常有之事。本书的研究如无特别说明,以金钱借贷为研究对象。“以国服为之息”,就是说泉府这一机构的官员要对借贷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同时根据贷款者情况来决定是否收息和利息的高低。故《周礼注疏》有:“贷者即今之举物生利,……与有辨而授之者,谓别其所授之物以与之。”又云:“与之别其贷民之物者,但泉府中所藏之物,种类不同,欲授民之时,先当分别,又当定其贾数以与之。”[30]周朝之民间私贷,其利率高低,在周初无此记录;然有国法之限制,如《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31]此处,“以国法行之”与前文“以国服为之息”,当可形成呼应,可以推知民间私贷的利率之高低应当与官家的贷款利率相仿。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西周的民间借贷大量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出现。西周和以前的社会较多地保留了氏族公社时期的组织结构和血缘观念。其中一个宗族就是一个较独立的经济组织,宗族内部个人私有观念不发达,《仪礼·丧服》中记载各族属“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32]“资”即为“借”之义,在宗法制度下,大宗的宗主有义务收恤其族属,“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33]继祖承宗者不可以断绝,继祖承宗的长子,对族人有照顾的义务。周人非常重视“亲亲”和族属,宗族内部财产公有,当时的宗主,都是有封土的封君,为了强宗固族,他们有能力也有必要照顾好族人。“夏,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且抚其民;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诘奸慝,举淹滞;礼新叙旧,禄勋,合亲,任良,物官。”[34]从资料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当时对统治者,对其封地上的民众会进行无偿的赈济,宗族内部有剩余的财产应上缴,贫困者可由宗族无偿借给施予补充,是当时借贷的主要特点。

春秋时期,借贷关系进一步发展起来。《孟子·滕文公上》有云:“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35]墨子·号令》有曰:“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36]可见,当时已有了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券书”。《左传·昭公三年》记载:“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37]文献虽然是说陈氏通过大斗出、小斗入的方式取得了民心,但是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小斗出、大斗入的借贷在当时已经存在了。《左传·襄公九年》还记载“晋侯归,谋所以息民,魏绛请施舍,输积聚以贷,自公以下,苟有积者,尽出之,国无滞积,亦无困人,公无禁利,亦无贪民……”[38]从此段文字可以看出,晋悼公将许以百姓无息借贷做成为政治军事斗争的手段之一,成为一种颇有成效的笼络人心之术。

战国初期,铁器和牛耕的推广促使社会生产力大大提升。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迅速,城市繁荣,民众掌握在手中的财富也多于从前。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也就决定了这时的民众在面临战乱或是饥荒时,比起以前更容易凭借自己的能力渡过难关,从而也就减少了向他人进行借贷的机率。同时,《史记·苏秦列传》记载,“苏秦之燕,贷百钱为资,及得富贵,以百金偿之。”[39]从这一记载中还可以看出,当时一些大商人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积聚了社会上的部分财富,有了从事借贷的资本,“官贷”之外的“私贷”有了发展的基础。

但是,连续不断的战争,一次又一次洗白了民众本已不多的财富,在面临租税、徭役、天灾人祸使得老百姓时常捉襟见肘,而国家只有在饥荒或是特殊情况需要对全民进行赏赐时,才能暂时缓解他们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转向个人借贷,这样也就导致了民间借贷逐渐增多这一趋势的出现。战国时期,民间私借盛行,“凡称贷之家,出泉参千万,出粟参数千万钟,受子息民参千家。……管子曰:‘不意我君之有萌,中一国而五君之正也’”。[40]可见借贷民众之多。在这个市场,一开始做得最为知名的,要数齐国的田文,也就是大名鼎鼎的战国四公子之一孟尝君了。正是靠着放贷生意,他养了数千食客,其中就有在函谷关前为他“鸡鸣狗盗”,帮他逃离秦国之士,不仅给了他事业上的支持,还成就了他爱惜人才的英名。当然,孟尝君放贷也有收不回的时候。“出钱于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41]其时利息有的是二分利,有的是五分利,但也有更高的。是其利率,已达加倍,故所谓“倍称之民”。也就是“倍贷”,年利息100%。这样的成本,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人民却毫无选择。所以管子提出应“夷疏满之,无食者陈之,无种者贷之新,故无什倍之贾,无倍称之民”。[42]借贷生息,书于券契,至期合券而偿本息。其贷款家多者,有时专设司会计之人(账房先生),至期往各家收款。或有不能偿者,则以券为凭而打起官司的,也有将券契烧掉免除债务而笼络人心的。如“贫者不能与息者,取其券而烧之”,[43]这是孟尝君又一侠义之举。(www.xing528.com)

战国时期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贷经营的子钱家,也有富商兼营借贷之事。如《史记·货殖列传》中讲了一个借贷的故事:“吴楚七国兵起时,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子钱家以为侯邑国在关东,关东成败未决,莫肯与。惟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三月,吴楚平,一岁之中,则无盐氏之息什倍,用此富埒关中。”[44]这一小则记叙中至少包含如下信息:战国时出现了子钱家,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皆可能成为高利贷的服务对象;王公贵族打仗会找子钱家借钱,子钱家会进行风险评估,有借与不借的自由;高利贷、高风险、高收益是紧紧相随的孪生兄弟,如同赌博一般,无盐氏凭着这一笔借贷成为了关中富豪。借《史记》这一千古名著的影响,许多人看到了无盐氏一举暴富的欢悦,而全然忘却无盐氏所冒的是子钱家都不敢冒的风险。

从借贷的利率水平看,周初利率之低与周末利率之高与社会的整体形势密切相关,西周时期泉府的设置,对私贷利率施行有效控制,而到了春秋战国时期,自身都难有保障的朝廷无以对私贷进行有效控制当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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