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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盟约与法律文书

时间:2023-05-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盟的日期正是该盟书正式生效之时。盟书列出各参盟成员是为了明确盟约的责任承担者。一旦发生意外,可依盟书所载确定责任人。盟首多用否定句表示禁止,规定参与会盟的成员应有的行为规范,以及同盟者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不同的是,西周时期,欲提起刑事诉讼,作为“两造”的原被告必须同时递交书面文状。

先秦时期的盟约与法律文书

一、先秦时期的法律文书

1.盟书

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存在着会盟制度。盟会必有盟书,“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神明”。[3]盟书具有约束同盟各方,促使其履行会盟所约定之义务的效力。迄今考古发现的盟书残片显示,盟书具有固定的结构和内容:(1)会盟的日期。盟书为信约性文书,盟书生效的日期自然是其必不可少的事项。结盟的日期正是该盟书正式生效之时。(2)会盟的成员。盟约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参与盟会的各成员同等适用。盟书列出各参盟成员是为了明确盟约的责任承担者。一旦发生意外,可依盟书所载确定责任人。(3)会盟的缘起。盟书正文的起始部分需要陈述会盟的缘起,以便人们了解某一具体盟书产生的历史背景。(4)盟约。该部分又被称为“盟首”。盟首多用否定句表示禁止,规定参与会盟的成员应有的行为规范,以及同盟者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承担的义务。(5)诅辞。盟书的诅辞,以神灵的名义说明了对背盟者的惩罚。诅辞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有着强大的威慑作用,是盟约为各成员遵守与执行的保证。[4]盟书繁盛的时代,巫风盛行。华夏的先民们相信神灵具有超自然的力量,神意代表着真实和正义,欺骗神灵必将受到惩罚。故而诅辞有着强烈的神明裁判的色彩。

2.判词

根据周礼的记载,“中”,乃判决确定之文书,《周礼·秋官·乡士》记载有:“狱讼成,士师受中”;“要”,为审判记录,《周礼·秋官·遂士》载:“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中”与“要”共同构成完整的判决书[5]不过,据考古发现,我国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判词之一,是1975年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西周晚期的青铜器匜上所铸的铭文。这篇铭文记载了一个叫牧牛的人违背誓言,犯下罪刑,司法官伯杨父受理此案后对其作出的判决。将该判词转译成现代汉语,其意为:“牧牛!你的行为被确定为诬告。你竟和你的师傅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立下誓言,到啬去见,交还五个奴隶。既然已立下了誓词,你也应遵守誓词。最初的责罚,我本应鞭你一千,并;现在我赦免你,鞭你五百,罚铜三百锾。”[6]实际上,这篇铭文并非裁判文本,乃是语判的记录。

先秦时期真正可称得上是法律文书的较为成熟的判词,是春秋时晋国的国君晋惠公处决大臣庆郑的文书,其文为:“君(指晋惠公——引者注)令司马说刑之。司马说进三军之士而数庆郑曰:‘夫《韩之誓》曰: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今郑失次犯令,而罪一也;郑擅进退,而罪二也;女(汝)误梁由靡,使失秦公,而罪三也;君亲止,女(汝)不面夷,而罪四也;郑也就刑!’”[7]这段引文与当今我国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十分相近:首先,直接援引相关条文,即《韩之誓》所约定的条款;其后,逐条比对以论证庆郑的行为与法律规定完全吻合,故“郑也就刑”。此份判决既公开了裁判的法律依据,也宣示了执法者适法时的推理过程,体现出较强的说服力。(www.xing528.com)

3.书状和辩词

西周时期,当事人进行诉讼必须提交书面文状。《周礼·秋官·大司寇》晓谕世人,“以两造禁人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人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其中的“剂”即相当于今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不同的是,西周时期,欲提起刑事诉讼,作为“两造”的原被告必须同时递交书面文状。

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思想相当活跃,辩论甚是风行。这时出现了一批可堪与古希腊智者媲美的人物——“辩者”,邓析、惠施、公孙龙皆为其中的佼佼者。特别是春秋末期郑国的邓析,其人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吕氏春秋·离谓》说他“与民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绔,民之献衣襦绔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荀子也曾感叹:是说之难持也,而惠施、邓析能之。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尽管其评价不无贬义,但也清楚地表明邓析、惠施等在诉讼中辩论技巧的高超。他们的辩论技巧对后世辩护词的制作应当说具有启蒙意义。

此外,作为商业合同的傅别、质剂也屡见于《周礼》。《周礼·天官·小宰》即记载:“七日听买卖以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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