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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意义及其在敦煌离婚书中的论述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敦煌離婚書都以論説婚姻的意義作爲開篇,并廣泛用佛教、儒家經典和文學中的思想觀念。有的離婚書根據佛家姻緣前定的思想,將婚姻描述爲男女二人因爲緣分而結合。敦煌離婚書經常既引用儒家經典,也使用文學形象,“情”、“義”并舉,甚至同一句話中二字并見,以説明“義”與“情”在理想婚姻關係中同等重要。理想伴侣梁鴻、孟光的關係建立在“義”的基礎上。

婚姻的意义及其在敦煌离婚书中的论述

敦煌離婚書都以論説婚姻的意義作爲開篇,并廣泛運用佛教儒家經典和文學中的思想觀念。有的離婚書根據佛家姻緣前定的思想,將婚姻描述爲男女二人因爲緣分而結合。這種思想在唐代非常盛行,也因此出現了很多講述一個男子百般逃避命定姻緣、却徒勞無功的故事。故事的男主人公就算是遠走他鄉,另娶他人,甚至試圖謀殺命定的妻子,最終還是迎娶了命中注定的那個女子。[24]這種姻緣前定的思想,在大多數敦煌離婚書中表述爲“三載/三年結緣”、“三代修因”、“結因於三世之中”、“宿世之因累劫共修”。[25]如S.343v:

蓋説夫婦之緣,恩深義重,論談共被之因,結誓幽遠。凡爲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

有的離婚書則將婚姻視爲兩個家族的聯合,這種觀念出自儒家禮儀經典,如《禮記》所言:“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26]根據這種觀念,婚姻的好壞以其對家族昌盛的貢獻來衡量。認同這種看法的離婚書將理想婚姻描繪爲子嗣繁多、簪纓不替、家庭和睦、財用豐饒。有些離婚文書結合了姻緣前定的佛家思想和將婚姻視爲家族聯合的儒家觀念,如S.5578:

蓋聞夫婦之禮,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一從結契,要盡百年,如水如魚,同歡終日。生男滿十,并受公卿。生女柔容,温和内外。六親嘆美,[27]遠近似父子之恩。九族邕怡,四時而不曾更改。奉上有謙恭之道,恤下無當(黨)無偏。家饒不盡之才(財),軸(妯)里(娌)稱長延之喜。[28]

不過,大多數離婚文書還是把婚姻描寫爲兩個人的結合,認爲理想婚姻重在夫妻互敬互愛,如P.3212稱:“夫妻語讓爲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

敦煌離婚書形容夫妻關係,有兩個概念很常見。第一個概念是“義”,指與一個人的社會地位、社會關係相適宜的行爲,做正當、應爲之事。[29]以“義”作爲夫妻關係基礎的觀念,在早期儒家經典中就有所表達,在唐代則寫入了法典,如《唐律疏議》稱:“夫妻義合,義絶則離。”[30]一些離婚文書將這種思想表述爲“夫婦義重”、“恩深義重”、“恩義深極”(S.343v、S.6537va、P.3730v、P.4525、дx.11038)。

第二個概念是“情”,指夫妻情愛。敦煌離婚文書經常使用“伉儷情深”、“恩愛極重”(P.3730v、S.6537va)這樣的語言描寫夫妻感情,或是借用與夫妻和諧幸福相關的文學形象將恩愛夫婦比作“鴛鴦雙飛”(P.3730v、S6537va、дx.11038)、“如水如魚,同歡終日”(S.5578、S.6537vb、P.3220)。鴛鴦是《孔雀東南飛》以及其他樂府詩中象徵夫妻忠誠和睦的重要意象,魚水的意象則在六朝詩歌中指代婚姻幸福,是富有性意味的生育能力的常見符號。至於合成詞“魚水”,早期文本常用來形容君民和諧,直到晚唐才越來越多地被用來形容夫妻恩愛。[31]

將“義”與“情”視爲夫妻關係的基礎,這樣的觀念來源於兩個傳統:儒家經典和文學作品。儒家經典認爲夫妻恩情源於“義”,樂府文學則著重描寫夫妻兩情相悦。敦煌離婚書經常既引用儒家經典,也使用文學形象,“情”、“義”并舉,甚至同一句話中二字并見,以説明“義”與“情”在理想婚姻關係中同等重要。S.6537va中的這段話最能説明這一點:

蓋以伉儷情深,夫婦語[32]義重,幽懷合丞邑(巹)[33]之歡,歡(嘆)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并膝花顔,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生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橔於墳下。[34]

這段話同時引用了禮儀經典和文學形象。“合巹”、“同牢”出自《禮記》,指新娘新郎在婚禮上所行禮節,從一瓠剖成的兩瓢中飲酒,共同吃一只牲畜的肉,象徵雙方的結合。[35]“鴛鴦”形容夫妻恩愛,是樂府詩和故事中象徵夫妻忠誠和諧的常見意象。將這些意象并置一處,是要説明有情有義,才有持久的夫妻關係。(www.xing528.com)

S.6417v用兩個典故説明“義”和“情”在夫妻關係中的重要性:

蓋聞托盤上食,昔説梁鴻之妻;把筆畫眉,今傳張敞之婦。

理想伴侣梁鴻、孟光的關係建立在“義”的基礎上。孟光敬重丈夫,給梁鴻送飯時把托盤舉得高過自己的眉毛,因爲直視丈夫被認爲是不夠恭敬的行爲。[36]張敞夫妻的關係則以“情”爲基礎。張敞因爲給妻子畫眉被人批評,他反駁説:“閨房之内,夫婦之私,有過於畫眉者。”[37]

對夫妻關係最有意思的描述見於дx.11038,它形容夫妻同體,親密不可分離:

夫婦義重,如手足似難分;恩愛情心,同唇齒如不别。

將夫妻比作“手足”很不尋常。在唐代,“手足”常用來形容兄弟情感而不是夫妻關係,而兄弟情感和夫妻關係被認爲分屬兩個不同的範疇。唐人常把人際關係分爲“血屬”、“義立”兩類,稱有血緣關係的人爲“天屬”、“血屬”、“骨肉”,認爲他們之間的關係是“親”、“仁”,出於自然的感情;没有血緣關係的其他人際關係因爲缺乏天然親情紐帶的連接,則以“義”爲基礎,依仗成員遵守行爲規範維繫。[38]夫妻關係屬於後者。雖説夫妻是家庭中重要成員,禮法典籍却經常把夫妻關係與家庭以外的社會關係放在“義”的範疇一起考慮。譬如,732年頒行的《大唐開元禮》“義服”討論服喪禮儀,就包括子爲繼父、臣爲君、妻爲夫的服喪之禮。[39]《唐律疏議》“不義”討論不義的罪行,則包括學生殺害老師、吏卒殺害官長、妻子不依禮爲丈夫服喪。之所以如此歸類,《疏議》解釋説是因爲這些人都没有血緣關係:“此條元非血屬,本止以義相從。”[40]禮法典籍中的這些例子都主張夫妻關係有别於血緣關係,前者以“義”爲基礎,後者以天性親情爲基礎。

禮法典籍强調夫妻關係屬於“義”的範疇,有别於血緣關係,目的在於保護血緣親情和父系家族倫理價值。陳弱水在《説義三則》中談到,“在所有的人際關係中,最有可能弱化或破壞血緣親情的就是夫妻這一環,所以夫妻雖然親密,儒家要强調他們之間的區隔。”[41]其實,中國早期文本就在討論夫妻關係與父子關係之間哪個更重要這個問題。有的主張二者同樣重要,[42]有的則以夫妻關係爲輕、以父子關係爲重[43]。這些不同看法之間的張力在《禮記》“昏義”的相關段落有所體現。這段文字先稱婚禮使夫妻“合體同尊卑以親之”,緊接著就要求夫妻把“敬慎”置於“親”前:“敬慎重正,而後親之”。“敬慎”是爲了使夫妻保持距離,不致威脅父子關係,亦即“男女有别,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44]重血緣、輕夫妻的這種思想觀念,不僅禮法典籍大力提倡,敦煌發現的教化文本也著意强調,如敦煌蒙書P.2721稱:“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破而再新,手足斷而難續。”[45]這句話的意思很清楚,兄弟不可替代,妻子則可以换了再娶。但前引離婚文書дx.11038則提出不同的觀點。它用“手足”和“唇齒”形容夫妻,是强調夫妻關係牢不可破、不可替代、至關重要。

對於婚姻的意義,敦煌離婚文書的看法并無一定之規。有的訴諸儒家宗法觀念,有的援引佛家姻緣前定思想,還有的汲取情愛文學表達。而且,同一份文書往往融合了不同的思想觀念。這種多樣性與混合性,説明當時敦煌人對婚姻的理解深受儒家倫理、佛教信仰和文學想象的影響。在他們看來,這些不同思想觀念之間并不矛盾對立,而是互爲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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