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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分类及其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认为,配偶作为亲属的类别之一应是毫无疑问的。相反,这恰恰应该成为配偶独立于血亲、姻亲之外亲属的一个充分理由。自然血亲在整个亲属范围内占重要地位,是家庭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自己的直系卑亲属,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为自己的旁系卑亲属。

亲属的分类及其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

亲属关系纵横交错、数量众多。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如按照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可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辈分,可分为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最后一种是现代国家和地区最基本的分类方法[1],也是我国现行的亲属分类方法。

(一)配 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基础,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本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双方之间产生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例如,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都认为配偶不是亲属;而日本韩国的民法则将配偶列为亲属,它与血亲、姻亲在亲属类别中是并立的。本书认为,配偶作为亲属的类别之一应是毫无疑问的。中国历代的礼制和法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服制图中有妻为夫服、夫为妻服的规定,彼此间的服制很重。[2]虽然配偶作为亲属的一个类别,无法归入任何一类亲系中,也无法计算亲等,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配偶为亲属类别之一的理由。相反,这恰恰应该成为配偶独立于血亲、姻亲之外亲属的一个充分理由。

(二)血 亲

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是亲属中的主要部分。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意义上的血亲。但亦可基于法律拟制而创设,这种血亲称为拟制血亲。

1.按照血亲来源不同划分

(1)自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亲属无论是全血缘或半血缘,也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为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在整个亲属范围内占重要地位,是家庭成员的主要组成部分。自然血亲还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前者是指同胞的兄弟姐妹,他们的血缘都来自同一对男女。后者是指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所生的兄弟姐妹,他们的血缘关系追根溯源,仅有一半相连。全血缘的自然血亲与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在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没有区别。

应当注意的是自然血亲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父母与婚生子女是自然血亲,与非婚生子女同样也是自然血亲,他们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

(2)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一般因收养而产生,在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就是承认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另外承认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为拟制血亲。《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里以受其抚养教育为条件,把继父母与继子女分为姻亲关系和拟制血亲两种类型,没有受其抚养教育的为姻亲关系,受其抚养教育的作为拟制血亲对待。这种规定存在问题。继父母与继子女本为姻亲,不同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其不同之处就在于,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消灭;而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消灭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这就使凡是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与其继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双重的亲子关系,使继子女享有了独特的法律地位。这种立法例是不切合实际的,应将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归并于姻亲之中,形成收养关系的除外。

2.按照血缘联系的不同划分

(1)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在我国历史上,受重男系亲轻女系亲、重父系亲轻母系亲的思想影响,曾经有把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亲属排除在直系血亲之外的做法和习惯,这是违反亲属法和自然法则的错误做法。

(2)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与自己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以及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与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以及姨表兄弟姐妹和舅表兄弟姐妹等。凡是与自己为同一高祖所生的子孙,除了直系血亲之外,均为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www.xing528.com)

3.按照血亲的辈分不同划分

按照血亲的辈分不同,血亲分为尊亲属、卑亲属和平辈血亲。尊亲属又称长辈亲,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即父母以及父母同辈以上的血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自己的直系尊亲属,伯、叔、姑、舅、姨为自己的旁系尊亲属。卑亲属又称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血亲,即子女以及子女同辈以下的血亲。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自己的直系卑亲属,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为自己的旁系卑亲属。平辈亲属又称为同辈亲,是指与自己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同胞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等。凡是平辈亲属都是旁系血亲。

4.按照血亲联系的中介不同划分

按照血亲联系的中介不同,可以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根据一个人的血缘一半源自父亲,一半源自母亲的生物学特点,亲属可以区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父系亲是指以父亲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如祖父母、伯、叔、堂兄弟姐妹等。母亲亲是指以母亲的血缘为中介而联系起来的亲属。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三)姻 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如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等。以婚姻为中介产生的人际关系的范围很广,并非所有的人际关系都发生法律上的姻亲效果,如我国民间普遍认为己身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即亲家为当然的姻亲,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亲属法上不以其为姻亲。根据姻亲间的联系环节,可以将姻亲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1)血亲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亲包括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为直系血亲的配偶,嫂、姐夫、弟媳、妹夫、伯母、婶母、姑夫、姨夫等为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己身配偶的血亲。就夫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来说,配偶的血亲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己身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这种姻亲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在男方而言,是指妻的兄弟之妻(舅媳)、姐妹之夫(连襟);就妻方来说,则是指夫的兄弟之妻(妯娌)、夫的姐妹之夫(姑夫)。姻亲也同样有长辈、晚辈、平辈、直系、旁系之分。这种划分是以配偶或与配偶之亲系为准而定的。例如,公婆是自己丈夫的长辈直系血亲,那么,公婆就是自己的长辈直系姻亲。这种亲属身份关系是否为法律上的姻亲,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不予承认,如1890年《德国民法典》和现行《瑞士民法典》均不承认此类亲属,而只承认前两种亲属。有的国家对姻亲范围作扩大规定,不仅包括前三种姻亲,而且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也扩展为姻亲,如韩国民法。我国传统不承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为姻亲关系。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亲家,这类亲属的亲密程度较高,对对应的亲属影响较大。但法律上通常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事实上,亲属的范围扩展得越广,越失去法律上的意义。故我国亲属法规定上述三种姻亲,不必再规定其他姻亲。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姻亲范围,则应限制在一定的亲等之内。

姻亲也同样有尊亲属、卑亲属、平辈亲属以及直系姻亲、旁系姻亲之分。这种划分以其配偶或与配偶的亲系为准。例如,公婆是自己的丈夫的直系尊亲属,公婆就是自己的直系尊姻亲;侄媳妇是自己侄儿的妻子,侄儿是自己的旁系卑亲属,侄媳妇就是自己的旁系卑姻亲。

亲属之间存在亲疏远近的区别,国外通常用亲等表示。我国没有这样的制度,使用近亲属的概念,确认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在他们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亲属,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我国这个近亲属的概念,相当于“三代以内的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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