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亲属特征与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概论摘要

亲属特征与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概论摘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身份和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是亲属身份的标志,它反映出一种特定身份关系。前者如离婚,解除了配偶之间的配偶身份和夫、妻的称谓;后者如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即与对方的亲属之间解除姻亲关系。法律规定范围外的亲属则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如叔伯与侄子女等,但是法律并不妨碍他们之间自觉地履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亲属与家属的区别。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

亲属特征与身份关系,婚姻家庭法概论摘要

由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身份和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是亲属身份的标志,它反映出一种特定身份关系。由身份和称谓可以看出其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产生一定的亲属,而亲属身份一经产生就固定下来,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变更。亲属称谓是亲属身份的表现形式,每种亲属身份都有固定的称谓,亲属身份不变,称谓不得变更。法律所确定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可以因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变化。前者如离婚,解除了配偶之间的配偶身份和夫、妻的称谓;后者如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即与对方的亲属之间解除姻亲关系。

(2)亲属是一种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亲属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但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具体来说,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人出生、缔结婚姻和收养等法律行为或身份事实的法律拟制,因而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如收养会导致拟制血亲的发生;再婚和抚养的法律事实,能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结婚会导致配偶关系的产生。

(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亲属范围的广泛性,只有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有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子女;而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则是有条件的,如祖孙、兄弟姐妹等。法律规定范围外的亲属则没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如叔伯与侄子女等,但是法律并不妨碍他们之间自觉地履行道义上的社会责任。(www.xing528.com)

(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如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已基本浓缩于家庭之内,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家庭中的亲属关系、亲子关系等涵盖了现代亲属关系的大部分内容。

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是家属。亲属与家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婚姻法》已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民间习惯上虽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此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