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婚姻家庭法概论: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家庭法概论: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收养的概念我国现在法律上的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立,即达成收养协议,并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登记。一方面,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与婚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婚姻家庭法概论: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我国现在法律上的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叫收养法律关系,在收养法律关系中,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收养人,被领养的人是被收养人,将子女或儿童送与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是送养人。由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故收养人也就是养父母,而被收养的人则是养子女。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组成部分,收养的成立是亲属关系发生的途径之一。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二)收养的特征

(1)收养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立,即达成收养协议,并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主管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亲属、养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发生变化,其中涉及的权利要受法律保护,其中涉及的义务可由国家强制力强制履行。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收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亲属、养父母及其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依法发生变化。

(2)收养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一方面,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与婚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另一方面,为避免权利义务重叠,原来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不得建立收养关系。至于旁系血亲,由于我国有数千年的过继传统,现代收养法将传统的过继关系纳入收养法的调整范围,视之为收养关系,故直系血亲关系不得变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关系可以变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3)收养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解决自然人养老和自然人去世后的财富继承问题,所以,收养只适用于自然人之间,而不适用于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救助、抚养孤儿、弃儿的,不适用收养制度。(www.xing528.com)

(4)收养不能发生在直系血亲之间。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直系血亲之间,法律已经设定了父母子女关系或者类似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直系血亲之间收养,在法律上毫无意义。

(三)收养与立嗣、寄养、乞养的区别

(1)收养与立嗣的区别。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时期,每个家庭都应有宗子主持对宗庙、祧庙的祭祀活动,无子的男子可以立同宗同姓的侄子为嗣子,由嗣子主祭宗庙和祧庙,传宗接代,承继祖业,这就是宗祧继承制度下的立嗣制度。立嗣与收养不同:男子无子才能立嗣,女子无后不能立嗣,而收养制度中,收养人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嗣子只能是同宗同姓的侄子,而收养制度中,被收养人可以是异姓男性或者女性;立嗣一般以当事人书面过继文书或者口头约定为据,官府并不干预,而我国现行的收养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2)收养与寄养的区别。寄养是指由于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等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同于收养,抚养人与被寄养人之间不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因寄养而消失。

(3)收养与乞养的区别。在我国古代,还有乞养制度,人们出于怜悯之心,收养异姓弃儿,使其免受饥饿、寒冷导致的死亡,被抚养的弃儿不分男女,也不论是否与收养人同宗同姓,乞养又叫义养,抚养人叫“义父”“义母”,被抚养人叫“义子”“义女”,义子女不享有嗣子的祭祀权和财产继承权。在当前,我国法律不保护乞养关系,义子女对义父母没有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