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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制度的起源-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罗马法的影响下,收养这一法律概念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承认,这对后来大陆法系各国亲属立法中的收养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古代的立嗣制度,就是这种类型的收养。此后,历代均出现收养子女的事例。从唐代及至明、清各代律例,都设有立嗣制度和乞养幼儿的完备的法律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在宣布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旧的“立嗣”制度也被彻底取消,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的收养制度。

我国收养制度的起源-婚姻家庭法概论

自然人的寿命是有限的,而人类需要延续。每个人穷其一生积累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需要后代在其死亡后继承。对死亡者而言,自己积累的财富由何人继承,并无意义,但防止人们争夺死者财富的需要和私有制经济基础上人们对家庭的责任等因素催生了老人财富主要由其直系后代亲属继承的制度。有些人因种种原因没有子女或者和子女反目成仇,于是,收养制度应运而生。

早在原始社会收养就相当盛行,为当时习惯所确认。氏族为了增强自己的力量,可以吸收别的氏族成员或战争未杀死的奴隶加入本氏族,成为该氏族的成员,享有该氏族的一切权利,人丁不旺的氏族通过收养兴旺发达,因此称“为族的收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收养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收养,必须举行入族典礼。”可以看出,最早的收养不是为了个人的需要,而是为了氏族的利益。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宗法制度,收养往往是出于宗祧继承的目的,为的是家长制家庭的利益,称“为家的收养”。在罗马法的影响下,收养这一法律概念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承认,这对后来大陆法系各国亲属立法中的收养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国古代的立嗣制度,就是这种类型的收养。(www.xing528.com)

我国的收养制度历史悠久,据有史可考,夏代就有了收养的事例。此后,历代均出现收养子女的事例。春秋时代齐国政治家管仲,提倡实行奖励收养孤儿的政策。凡百姓收养一个孤儿,免征一个儿子的徭役;收养两个孤儿,免征两个儿子的徭役;收养三个孤儿,尽家无征。后来,历代皆有收养子女的事实。如云梦睡虎地《秦简》中记载:“士五甲无子,以弟子为后,与同居。”《三国志·武帝纪》中记载:曹操父亲曹嵩,本姓夏侯,后被曹腾收为养子。凡无子家庭,可立同宗侄子为嗣,以延续后代,承继宗祧。对三岁以下的孤儿、遗弃儿,应恤孤乞养,收为义子,但不得为嗣。从唐代及至明、清各代律例,都设有立嗣制度和乞养幼儿的完备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律》:“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随着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特别是家庭观念、家庭模式的转变,收养制度也完成了其社会功能的变迁,从而为现代社会继续接受,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后,在宣布废除一切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旧的“立嗣”制度也被彻底取消,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的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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