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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排除个人特有财产,其范围具有法定性。继承所得的财产,指依《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概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一)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沿革

我国古代的礼法在夫妻财产上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财产共有的“同居共财”制度,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近代以来,清末及北洋政府的律令基本上也依照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借鉴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规定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其主要内容有:除特有财产外,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其联合财产,由夫管理并负担管理费用;妻对于本人之原有财产保有所有权,但夫享有用益权及孳息的所有权;夫对妻之原有财产为处分时应征得妻之同意,但为管理上所必要之处分除外。显而易见,这是一种片面维护夫方权益的不平等财产制度。

1950年《婚姻法》全面废除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其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正:(1)将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原来的一般共同制改为婚后所有共同制;(2)将“家庭财产”改为“夫妻财产”;(3)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在法定共同财产制之外另行约定,即承认约定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当时夫妻财产的基本状况是:夫妻财产的数量少、种类单一、财产关系相对简单。在这部法律实施20年之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夫妻财产关系亦出现了新内容、新情况。1980年《婚姻法》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关系发展和公民财产关系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权属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明确区分了婚后所得中属于双方共有的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历经10余年的使用,在此期间,我国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极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上也有新的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003年12月、2011年7月三次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补充。2020年,《民法典》第五编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汇编整理。

1.夫妻共同财产

按《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根据法律规定,凡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前和依法终止后双方所得以及各种非法所得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财产或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凡是已经被有效约定为个人所得财产的不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排除个人特有财产,其范围具有法定性。

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劳务报酬以及投资的收益,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此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缩减一方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的可操作空间。《民法典》生效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里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既包括从事上述劳务活动而获得的固定工资、定额奖金,也包括不定期和不定额的其他奖励和实物,还应包括在职期间从事其他劳务活动的收入;既包括从事固定工作获得的工资和奖金,也包括从事临时性劳作获得的报酬,以及用这些收入购置的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毕竟婚姻是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无论是配偶双方参加职业劳动谋得收入,还是一方劳动所得而另一方料理家务、养育子女,都同样是为家庭共同事业作贡献。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及投资既包括从事生产活动、商业活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领域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有关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一方或双方进行的生产活动,收益均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进行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共同的投资经营,所得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

(3)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和发现权等,是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不为夫妻共有。但因知识产权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如专利转让费、作品稿酬等,属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为夫妻共同共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继承所得的财产,指依《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的积极财产,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受赠财产,是指因赠与合同所得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定继承或双方依遗嘱继承所得遗产以及夫妻双方依赠与合同共同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所得遗产以及夫妻一方依赠与合同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一方面从关注家庭、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所必需的财产出发,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障;另一方面,又尊重了公民对个人所有财产的处分权,贯彻了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www.xing528.com)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夫妻财产的多样性,法律难以对婚后所得且应归双方共有的财产全部罗列,所以最后进行了如此规定。

(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亦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在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夫或妻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个人特有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为前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补充和限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这类费用带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且与保护特定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紧密相关,只能作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因此应当被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列。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该规定充分尊重订立遗嘱和赠与合同的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和意愿,也是出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要求。有关法律解释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用于个人生活需要的专属生活用品,如个人专用的衣物、装饰品、化妆品,个人专业所需的书籍、资料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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