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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嫁资及个人财产管理、使用和处分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又称嫁资制,是指规定妻子陪嫁财产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专属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②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对方所交付的用于购买房屋的部分应予补偿。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形式要件,依法律规定,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并未要求履行登记或其他公示程序。

夫妻财产制:嫁资及个人财产管理、使用和处分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在广义上,它是关于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狭义上,它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财产制与男女地位、夫妻地位紧密相关。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类型:

1.法定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定财产制有如下类型:

(1)妆奁制。又称嫁资制,是指规定妻子陪嫁财产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夫妻财产制度。妻子出嫁时伴随嫁妆,婚姻解除时,妻子可取回随嫁奁产。

(2)吸收财产制。结婚后妻子的人格被丈夫的人格吸收,在法律上不享有财产权,妻子婚前和婚后财产都归丈夫所有的制度。

(3)统一财产制。即除特有财产外,将妻子的婚前原有财产估价转归丈夫所有,妻子则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4)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者由其继承人继承。

(5)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加以分割。这种财产制具有夫妻平等的先进理念,代表了历史发展方向,绝大多数当代国家采用这种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制度。现代民法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考量,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分为两种:

(1)自由式约定财产制,是法律不对财产制种类作任何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关于财产契约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或创设夫妻财产制类型。

(2)选择式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定的若干财产制中选择其一。

(二)我国民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1.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据此,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例如,夫妻于婚内取得的劳动报酬、经营性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专属配偶一方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存在,是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一种体现,是双方婚后保持独立人格的物质保障和财产方面的体现。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就已取得的财产,归属于一方。在此基础上,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情形。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内取得所有权,房屋登记在购买房屋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为购买房屋一方所有。但是,在双方离婚时,对方的利益应予必要保护:①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债务,对方并非债务人。②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对方所交付的用于购买房屋的部分应予补偿。③双方离婚时,房屋增值的,对方有权享有其支付房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

【训练】甲婚前与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以自有财产交首付50万元,并以贷款50万元支付余款。购房手续完成后,甲乙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共同偿还房贷,乙共支付房贷10万元。现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增值20万元。

1.该房屋归属于谁?

回答:甲。

2.尚未偿还的房贷,是谁的债务?

回答:甲。

3.甲应向乙补偿多少钱?

回答:12万元。首先,乙所偿还的房贷10万元,甲应予返还。其次,因乙所支付的房贷数额占房款数额的1/10,故房屋增值的20万元,乙可享受2万元。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即便在婚后取得,也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www.xing528.com)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婚后基于继承、受遗赠或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赠与人在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财产只归属于夫妻一方的,从其意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训练】老甲生子大甲、小甲。小甲与小乙婚后,老甲去世,遗产为一套房屋。

1.如果老甲留有遗嘱,指定该房屋仅由小甲继承。该房屋归属于谁?

回答:小甲。

2.如果老甲未订立遗嘱,大甲、小甲为法定继承人。

(1)该房屋归属于谁?

回答:大甲、小甲。其中,小甲所继承的部分,为婚后继承的财产,为小甲、小乙共有。

(2)如果老甲死亡后,小甲、小乙诉讼离婚。小乙在诉讼中主张分割老甲所留房屋属于小乙的部分,法院应如何处理?

回答:法院应告知小乙,在大甲、小甲分割房屋A后,另行起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饰物等,残疾一方使用的轮椅及其他辅助器械,归属于夫妻一方。

3.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我国民法提供了三种类型供当事人选择,男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

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形式要件,依法律规定,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并未要求履行登记或其他公示程序。这也意味着,第三人通常对该约定内容不知情,即“善意”。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而对外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常只有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该约定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夫妻一方对该第三人所负担的债务,仍然要由夫妻双方连带清偿。

【训练】甲乙系夫妇。二人约定:登记在甲名下的个人房产,现归乙一人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善意的丙,并完成了产权登记。此时乙能否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为依据,主张丙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

回答:不可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4.夫妻婚后所负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婚后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负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具有三个认定规则,即举债合意、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三个认定规则只要满足内容之一,则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举债合意强调共债共签,没有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为了日常家事所需,或夫妻共同经营之负债,也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举债合意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举债合意没有约定,且非为日常家事所需、夫妻共同经营之负债,则为个人债务。若夫妻之间存在有关夫妻债务的约定,原则上该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但第三人知道的情况下,可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1064、1065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的规定,夫妻婚后负债性质界定的举证责任配置规则是:

(1)“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夫妻内部约定之事实,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2)负债目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经营需要”之事实,由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构成夫妻共同负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训练】甲乙系夫妻,财产实行AA制,但未订立书面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甲为城市户口,就职于政府机关,稳定收入。乙为农村集体户口,承包土地种植葡萄维持其个人生活。因更换种植的葡萄品种,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30万元,现突遇极端天气,葡萄颗粒无收,无法清偿债务。请问该3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回答:不属于。甲乙虽为夫妻,但甲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且不参与经营,亦没有形成举债合意。另外乙的收入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为乙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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