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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论-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古代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调整作用较大;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因而上升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不分年龄、性别,一律平等。婚姻家庭义务是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婚姻家庭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行为、物和人身三大类。

婚姻家庭法概论-婚姻家庭法概论

(一)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区别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指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即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区别在于: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的社会关系,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关系。前者未经法律调整,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而后者是依据法律发生的,或者虽非依据法律发生,但法律已对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双方的关系已进入法律调整之中,即当事人的相应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相应义务必须履行,如违反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与婚姻家庭关系往往是一体的,因为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家庭关系主体即自然人的生存方式,受到法律、道德、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调整和影响。在古代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的调整作用较大;而在现代法治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因而上升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当事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在自然人中,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也仅限于存在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因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法律关系,主体为夫和妻;基于出生事实产生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主体为父母和子女;依据收养行为而产生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主体为养父母与养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资格。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不分年龄、性别,一律平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因自身的年龄、智力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大类。

(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相应承担的婚姻家庭义务。根据婚姻家庭权利的特殊性质,从总体上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其中人身权是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基于人身权而发生。(www.xing528.com)

婚姻家庭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有关的权利,体现为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与人格有关的权利主要有婚姻自主权;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主要有配偶权、亲权、监护权、亲属权等,这些身份权是婚姻家庭领域内最为基本的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财产权是指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有关财产利益方面的权利。如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扶养权、共同财产权、个人财产权等。

婚姻家庭义务是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婚姻家庭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主体的义务通常表现为承担者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主体权利的实现。义务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如扶养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人须积极实施扶养行为,才能满足权利人生存的需要,对此义务,义务人不得抛弃。如有病不予医治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手段。

(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行为、物和人身三大类。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行为客体所占的比重相当大。如婚姻自主权、配偶人身自由权、家庭成员扶养权、未成年人监护权等。物是有一定使用价值,并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质财富。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必然会基于他们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相应的财产利益关系。这些财产利益关系当然必须以物为对象。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客体通常体现为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及婚姻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等。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人的生理整体。人身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方式。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而且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就构成亲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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