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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家事纠纷-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信访接待这四大窗口建设,进一步发挥妇联在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统一的调解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有效调解。但是,一些地区的司法局已下设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广州市南沙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杭州市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武汉市硚口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解决家事纠纷-婚姻家庭法概论

(一)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心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代表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利益协调和维护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成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社会稳定的“变压器”和社会成员的“服务器”。[10]而其中妇联所拥有的组织网络、工作队伍和群众基础,不仅使其能更成功地承接政府剥离出来的部分社会职能,而且在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以及为群众排忧解难上,也能做到覆盖面更大、效果更佳,在调解社会家庭问题中妇联已经做出了不少可观的尝试。

四川省德阳市在全国首先设立了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心,搭建起法律维权和婚姻家庭服务的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市妇联的组织优势和法律团队和心理专家的专业优势,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这是妇联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是全省首家集妇女儿童维权、婚姻家庭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及反家庭暴力工作等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式服务模式的探索。此后,全国各地也陆续建立了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心。

危机干预中心的干预基本分为三个阶段:事前干预,主要是针对有潜在婚姻家庭危机风险人群的指导。如对适龄未婚男女、领证的新婚夫妇、初为父母者等人群的教育。事前干预的全面充分与否,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与化解意义重大;事中干预,是指纠纷发生以后,运用多种方式干预,即上述的司法干预、心理治疗与社工介入。事中干预必须及时有效,尽快缓解矛盾;事后干预,是指在纠纷解决之后继续跟踪,以减少纠纷的反复,并彻底根除矛盾。我国的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心的建设才刚起步,未来还应建立法治文化宣传机制,构建多元的宣传教育体系;建立完善矛盾排查机制,构建有效的预警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纠纷调处机制,构建专业的疏导化解体系;建立完善救助服务机制,构建及时的社会支持体系四个体系建设着手。同时加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心理疏导、信访接待这四大窗口建设,进一步发挥妇联在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中的作用。

(二)妇联组织在防止家庭暴力中的主导作用

在治理家庭暴力方面,妇联具有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和网络优势,这为妇联切实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基础。妇联在治理家庭暴力方面具体有以下两种举措:第一,宣传舆论导向,各级妇联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将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倡导“把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作为反对针对妇女暴力实践的根本保证,广泛利用现代传媒,如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等,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婚姻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第二,推动政策立法,1995年,全国妇联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可以作为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里程碑,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是我国政府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专门规划。它明确提出了“要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妇联组织一些行政职能。《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实施。也就是说,政府层面防治家庭暴力的协调工作具体是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个机构来承担,其代表政府进行协调。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政府推动妇女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工作框架已经列入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并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工作制度、分工负责体系。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实体的机构,而是由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近30个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协商机制。妇联不仅是它的重要成员单位,而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妇联,具体负责人往往是妇联组织领导自身。因此,承担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能的妇联组织,就具有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所必须拥有的政府的协调权和权威性,使实现跨部门整合资源、监测评估和考核激励成为可能,能协调不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家庭暴力治理工作,在家庭暴力治理中形成明确的妇联主导效应。

(三)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www.xing528.com)

人民调解是调解的一种形式,是国家纠纷解决权社会化的一种体现。人民调解是在继承我国古代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较强的合意性,它反映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消除冲突的过程。具言之,人民调解就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也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根据纠纷的事实,在分清是非曲直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其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有关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主要依据的是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下文简称《人民调解法》)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先后实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原则、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的展开、调解的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对于家事纠纷的调解,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进行专门规定,家事纠纷只是笼统地规定在作为人民调解对象的民间纠纷范围内。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统一的调解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有效调解。但是,一些地区的司法局已下设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广州市南沙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杭州市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武汉市硚口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1]

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各地亦有一些区别。如广州市从化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区司法局、区妇联联合成立,[12]广州市越秀区东山街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越秀区妇联、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联合成立。[13]虽然具体设立的权力机关不同,但是司法局和妇联是不可缺位的主体,对调解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具体工作的推动亦由这两个部门来进行。比如,司法局会派出专职律师进行调解活动,妇联工作人员也会参与整个调解的程序。

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设置的地点存在区别。有的地区将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设置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如武汉市硚口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的地区设置在政府综合办事处,如广州市花都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无论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设置在何处,其职能并未改变,同时,设立在不同地区只是当地一个政策性问题而已,无可非议。

承上所述,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与现在“值班律师”制度存在如何衔接的问题,即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的委员采用常任制还是值班制度,各地尚待明确。本书以为,建立婚姻家庭调解的社会解决机制有其必要性,无论是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化解社会纠纷的救济,还是激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人员的专门化和常态化是队伍专业性的保障,是人民基本权利得到满足的必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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