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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制度发展历程及婚姻家庭法概论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收养制度历史悠久,据有史可考,夏朝就有了收养的事例。中国古代社会的收养,主要是出于立嗣的考虑。该法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放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条件、降低收养人的年龄下限、增加允许有条件地收养十四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规定。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相应地完善涉外收养的规定。

我国收养制度发展历程及婚姻家庭法概论

我国的收养制度历史悠久,据有史可考,夏朝就有了收养的事例。中国古代社会的收养,主要是出于立嗣的考虑。传统礼教非常注重立嗣,无子者,往往须立他人之子为“嗣子”,以传宗继祀。这就决定了其收养对象主要是以男性为主。此外,传统礼教在收养关系方面也一直遵循着“异姓不养”的原则,该原则在历代王朝的立法实践中被普遍采用。但是对于立嗣以外的收养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也不是完全禁止的,这主要是基于儒家的仁本思想,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1982年我国司法部根据婚姻法和户籍管理、计划生育等法律政策,制定了《办理收养子女公证试行办法》。但该办法是办理收养公证的行政规章,对收养的条件、效力、程序等重要法律问题无法做出规定。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下文简称《收养法》)。该法包括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放宽收养条件。放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的条件、降低收养人的年龄下限、增加允许有条件地收养十四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完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相应地完善涉外收养的规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收养法》同时废止。(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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