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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关系:离婚后的亲属关系及特殊规定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离”之后,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消灭,两方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但与子女等人的关系,并不直接消灭。由于“和离”后随父生活是主流,此处仅探讨女方与子女的关系。与其他亲属的关系。照理说,双方既已“和离”,与对方亲属应当没有任何关系了,但唐代法律对此有一些特殊规定。一是姑婆关系,就刑事责任而言,若子妇与已经和公公离异的婆婆相犯,视为儿媳和亲母相犯。

身份关系:离婚后的亲属关系及特殊规定

“和离”之后,夫妻双方的夫妻关系消灭,两方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但与子女等人的关系,并不直接消灭。

(1)与子女关系。由于“和离”后随父生活是主流,此处仅探讨女方与子女的关系。

首先,虽子女已随父生活,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天生不可更改的,其血亲关系是不能被人为断绝的。“骨肉之亲,出于天性,自不能以父母之仳离,而绝母子之性。”[59]所以唐代的礼制和法律对其采变通之策:

一是服丧,《仪礼·丧服》曰:“‘出妻之子为母。’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疏曰:‘母子至亲,无绝道也’。”[60]可见“和离”后,子女仍应为母守丧。[61](www.xing528.com)

二是恩荫,即指夫妻离婚后,若母亲因事获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时,能够受到儿子的官爵品位的庇护。《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注:虽出亦同。疏议: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义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62]关于此,白居易曾有一例判文:“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云: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乌岂忘于反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想《芣苣》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蠤》之义,岂忍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63]可见去妻仍受子荫是被普遍认可的。

三是封赠。封赠是古代皇帝给予其下属官员及其近亲属的荣誉或恩典。《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条记有“凡庶子有五品以上封,皆封嫡母; 无嫡母,即封生母”。[64]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封赠令》规定:“诸母被出若改嫁,非曾受后夫封赠者,听封赠。”可见儿子有官位品级的,已经“和离”的母亲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封赠。

(2)与其他亲属的关系。照理说,双方既已“和离”,与对方亲属应当没有任何关系了,但唐代法律对此有一些特殊规定。一是姑婆关系,就刑事责任而言,若子妇与已经和公公离异的婆婆相犯,视为儿媳和亲母相犯。[65]《唐律疏议》中言:“姑虽被弃,或己改醮他人……若与子妇相犯,理依亲姑之法。”[66]二是女方不得再嫁原夫袒免亲[67]内的亲属,亦即男方不得娶袒免亲内亲属的离异妻子。《唐律疏议》规定:“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 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 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疏:其被放出,或改适他人,即于前夫服义并绝,奸者依律只是凡奸; 若其嫁娶,亦同凡奸之坐。”[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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