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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侵害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所谓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侵害并支配其荣誉利益的一种人身权。从而将荣誉权界定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使得公民、法人因荣誉而产生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二)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及相关规定

(一)侵害荣誉权的侵权行为

所谓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受侵害并支配其荣誉利益的一种人身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从而将荣誉权界定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使得公民、法人因荣誉而产生的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但对于荣誉权在性质上究竟为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因为荣誉权并非是每一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人身权,而只有国家有关机构或社会组织授予那些在社会活动中成绩卓越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民事主体才享有,它与名誉权为所有民事主体所固有、不需要任何条件即可取得不同,只有那些实际获得了荣誉称号的特定主体才能享有,因此,荣誉权是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的一种身份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荣誉权的基本作用不是维护民事主体资格,而是维护民事主体的身份利益。[18]

荣誉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其权利内容主要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以及物质利益支配权。实践中,侵害荣誉权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剥夺他人荣誉称号的;非法阻挠、压制他人获取荣誉称号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荣誉称号的;等等。(www.xing528.com)

(二)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未成年父母的权利,其设置的目的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在立法例上,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设有亲权制度,并与监护制度严格区分,英美法国家则监护与亲权不分,统称监护人。我国立法上亦未区分监护与亲权,有关亲权内容包含在监护制度中,以监护代替亲权。通说认为,监护权即为一种身份权。有关司法解释亦在立法上表明了这一态度,如《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此,司法解释起草者认为:“在近亲属范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利的性质,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单纯的人格权利延伸到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内涵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的一定范围的身份权利,是对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又一发展。”[19]显然,在这里,起草者已将监护权界定为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基础的具有特定内涵与特定人身利益的一种身份权。从实践上看,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实际上就是对亲权的侵害。例如,现实中发生的拐卖未成年人或者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带走被监护人的,以及因医疗机构的过失导致婴儿被抱错的等情形,均属于侵害亲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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