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夫妻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各国对于夫妻关系的立法例有所不同,主要分为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及夫妻共同主义[1]。这些句子表明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被法律公开确认。这种契约论虽然有一定局限性,但也承认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上的平等地位,具体到夫妻关系上,倡导“夫妻别体主义”原则,即男女在婚后各自保留独立人格,各自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与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夫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随着社会经济基础及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变化。依据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各国对于夫妻关系的立法例有所不同,主要分为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及夫妻共同主义[1]。我国在立法层面强调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但从发展脉络看,夫妻关系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礼制和法律调整夫妻关系的规范多采取“夫妻一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在法律上合二为一,人格相互吸收。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为特征。我国古籍载,“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者,妻之天也”“夫为妻纲”。这些句子表明夫妻关系完全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被法律公开确认。

(二)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www.xing528.com)

资本主义社会,夫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自由、平等、民主等思想得以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产阶级提出“婚姻契约论”,并用以指导婚姻立法。这种契约论虽然有一定局限性,但也承认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上的平等地位,具体到夫妻关系上,倡导“夫妻别体主义”原则,即男女在婚后各自保留独立人格,各自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确立以个人为本位的婚姻家庭立法原则,向传统的夫权统治提出挑战,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亲属法带有明显的封建残余,对已婚妇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至她们的行为能力都做了各种限制。

(三)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社会主义社会,夫妻关系不再是过去那种尊卑、主从关系,而是新型的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关系。但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夫妻不平等的现象在一些家庭中仍然存在,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差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