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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媒体发表谈话探讨政改与未来普选问题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香港社会对会面整体反应正面、积极。我很高兴地看到,李刚副主任与香港各政团的交流过程中,大家都同意讨论香港未来的普选问题,要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为基础。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达至普选,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还有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未来普选时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槛高低和功能界别选举方式问题。

香港媒体发表谈话探讨政改与未来普选问题

今天上午(6月7日),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了有关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方案的议案。这个方案是经过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4月14日特区政府正式公布这个方案后我曾说过,这个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充分体现了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朝着扩大民主成分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近两个月来,香港特区政府为推介这个方案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入解释提出这个方案的理据。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李刚副主任与“政制向前走大联盟”、香港工商界、民主党、“普选联”、民协等团体的代表见了面,就政制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各种意见,都认真地听取,并认真作出回应。香港社会对会面整体反应正面、积极。从会面的情况看,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问题上有一些重要的共识,比如,大家都认同必须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来讨论政制发展问题,都希望2012年政制发展能够向前走,都认为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被否决有损香港的整体利益,认同沟通、协商是解决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有效方法。这些共识反映出在政制发展问题上理性务实的声音是主流,这既有利于当前处理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也有助于未来在普选问题上逐步凝聚共识。

当然,各方面还存在一些比较大的分歧,这也是正常的。比如,对于特区政府提出的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有团体建议区议会功能界别的6个议席由区议会民选议员提名,交全港没有功能界别选举权的选民选出。我从香港报纸上看到,对这个建议香港社会存在有明显不同的看法。不少团体和人士认为这是变相直选,质疑这一做法有违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想,区议会作为一个功能界别,一直是由区议员互选产生立法会议员。这种选举办法在香港已经实行多年,社会早已广泛认同,对其符合基本法没有疑义。2012年政改方案只不过把新增加的5个功能界别议席连同原来的1个议席仍然交由区议员互选产生,保持了大家熟悉的区议会功能界别选举模式,我看这样做是恰当的。

香港的政制发展已经到了一个重要时刻。特区政府和社会主流民意都希望2012年政改方案能够获得通过,使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迈进。我真诚希望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各政团能够顺应民意,从维护香港整体利益和促进香港民主发展的大局出发,求同存异,支持通过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修改方案,从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时间表实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创造条件。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政团和人士在关注2012年政改方案的同时,也就未来普选的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我非常理解香港社会对于未来普选的关注。我注意到,在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比较集中的是要求中央明确未来普选的定义。我想借此机会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与大家研究探讨。

首先要明确的是,在香港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依据是香港基本法,这是我们讨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的基础。关于这个问题,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有专著论述,讲得十分清楚。由于时间关系,在此就不展开了。我很高兴地看到,李刚副主任与香港各政团的交流过程中,大家都同意讨论香港未来的普选问题,要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为基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共识,只有这样,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才有共同的基础、共同的语言。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达至普选,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但对于什么是普选,基本法没有作出定义。我理解,“普选”的核心内容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从历史上来看,“普选”概念所强调的是不因财产、性别和种族等的差异而导致选举权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说的“普选”,是指选举权的普及而平等。不过,一如国际上的一般理解,有关选举的权利是允许法律作出合理限制的。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选举制度来实现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www.xing528.com)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我在4月14日的谈话中,重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强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时间表实现普选,是我们的共同目标。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既要体现选举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虑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相适应,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会达成最广泛的共识。

还有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未来普选时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槛高低和功能界别选举方式问题。我的看法是,讨论这些问题都不能离开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第45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表明,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100名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什么可比性。普选时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深入研究。至于功能界别,自从香港引入选举制度以来,就一直存在,要客观评价。我注意到香港社会对未来立法会普选时的具体制度安排还有许多不同意见,这完全可以通过理性讨论去凝聚共识,不应该成为通过2012年政改方案的障碍

依法治港,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重要工作方针。我相信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一定能够理解和支持中央的立场,坚定地维护基本法的规定,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轨道上讨论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推进香港民主不断向前发展。

【注释】

[1]2010年6月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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