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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督导是政府的监督行为,其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办学单位和教育机构。

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的优化方案

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这是关于国家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的规定,为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1991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机构、人员、实施、奖惩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教育督导是政府的监督行为,其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办学单位和教育机构。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教育部作为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进行指导。(www.xing528.com)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进行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定的制度。建立教育评估制度,是贯彻实施国家教育标准,监督检查教育活动的实施情况,实现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合格评估是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它是一种鉴定评估。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专业课程等单项评估。选优评估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评比选拔活动。上述评估活动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是国家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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