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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及民事责任的选择权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设立及民事责任的选择权

1.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我国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行为。

3.法人设立中的责任承担:

(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4.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Y<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www.xing528.com)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Y<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Y≥18)+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Y<18)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震洪水、生老病死、社会革命、战争),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6.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7.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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