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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民法原理与实务符合行政许可和强制设立主义的规定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③许可设立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⑤强制设立主义,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性规定的政策。《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成立|民法原理与实务符合行政许可和强制设立主义的规定

法人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成立须经过法人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法人成立)两个阶段。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成立,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行为的结果和结束。法人于其设立后,才有成立的可能,但法人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成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是指已设立的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有的法人于设立后即取得法人资格,一经设立,也就成立;有的法人于设立后须经法人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设立与成立是两个阶段。

2.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产生,须经设立人设立,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各国在不同时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设立原则。主要有:①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设立主义,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不作任何干预,完全由当事人自由设立,现代各国立法上都不采纳此原则。②特许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由专门的法令或国家元首的许可。现代各国立法上,只对特别的法人才采取该原则。我国对国家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上采取特许设立主义。③许可设立主义,又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在我国,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一般采用该原则。④准则设立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一旦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无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只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在我国,企业法人的设立一般采用此原则。⑤强制设立主义,是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性规定的政策。强制设立主义仅适用于特殊产业或特殊团体,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企业法人必须设立工会组织。

3.法人设立的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法人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命令设立,是指政府以发布命令的方式设立法人。国家机关法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主要以这种方式设立。②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以设立法人的方式。企业法人大多采用这种设立方式。③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法人设立所需的部分资金,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法人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这种方式。④捐助设立,是指由法人或自然人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www.xing528.com)

4.法人设立的要件。法人设立须具备以下共同要件:①有发起人或设立人。发起人或设立人除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符合法定人数。②须有设立基础,即所设立的法人,必须是现行法律所确认的,如果法律上没有相关法人的规定,设立人不得自行创立一种法人类型来加以设立。③须设立行为本身合法,即设立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二)法人成立

法人设立后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的,即为法人成立。《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另外,《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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