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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责任与规定-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违反约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企业责任与规定-民法原理与实务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组织。《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该法第62条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是当事人按照合伙协议成立的组织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建立合伙企业,必须由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并且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是相对独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体。合伙企业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合伙企业与自然人个体紧密相连,但其有独立的组织体,有自己的名称和盈利目的,因此它不同于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又没有达到公司的严密组织程度,不能像公司那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也不能成为法人。它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种独立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体。

3.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前提。合伙人违反约定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不论用什么形式出资都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所占的份额,从而据以确定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中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的份额。

4.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合伙人的共同经营,是实现合伙事业目的的基础,《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合伙人相互信赖,共同出资,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同等的地位。同时,合伙人共享收益。这是合伙企业的共同目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其归属。

5.合伙人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所体现的合伙关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建立的,合伙财产为合伙人所共有,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密切联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共担,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保障合伙企业的信誉,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除有限合伙人外,全体普通合伙人要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三)合伙的财产关系

1.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合伙人的出资,另一部分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尽管合伙企业的财产由这两部分构成,但合伙企业法将出资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财产统一规定不做区分,提出了“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使其独立于合伙人之外,作为合伙企业经营、运转的经济基础。这是由合伙企业的稳定性、长期性和营利性等特点决定的。为方便在市场中的运作,财产只有归属于合伙企业而不是每一个合伙人,才更方便交易,只需交易人能代表该合伙,交易相对方即可放心从事交易。由此可见,合伙企业财产只有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在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占得先机。而且,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使合伙人对其已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随意处置,也有利于维护合伙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2.合伙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清偿。合伙经营所得的盈余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见,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并且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但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当然,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监督权。《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同时,该法第27条又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www.xing528.com)

2.入伙。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原合伙人在与入伙人签订入伙协议时,应将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实地告诉准备入伙的第三人,以便第三人决定是否入伙。

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依法签订入伙协议后,即取得合伙人资格,如果入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入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且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3.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消灭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根据其发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强制退伙。

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表明其退伙的意思,从而退出合伙的一种方式,又称声明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又称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事由的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强制退伙,是指合伙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损害合伙利益,由其他合伙人决定该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退伙的效力。退伙人退伙后,其合伙人资格丧失,退伙人有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包括入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的收益,入伙时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给予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退还,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退还。同时,退伙人对退伙时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负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的终止

1.合伙终止的概念。合伙终止,又称合伙解散,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合伙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2.合伙终止的原因。《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3.合伙终止的效力。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清算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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