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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民法原理与实务·总则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须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的成立-民法原理与实务·总则编

(一)法人的设立

个人或者组织可为特定目的设立法人。法人的设立是指为使法人成立、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发起、筹建到成立的整个过程。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进行登记,才能成立法人,法人于成立时起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和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法人的成立则是法人设立行为的结果。

法人的设立,存在五种设立原则:[7]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不加以任何干涉或限制。

(2)特许设立主义,又称立法特许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特别立法或者获得国家元首许可。

(3)行政许可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许可。

(4)准则设立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即法律对于法人的设立预先规定一定的条件,其可遵照该条件设立,无须先经行政机关许可;依照法定条件设立后,仅需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可成立。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强制设立法人。我国法人设立以法定主义为一般原则,涵盖了准则主义(登记主义)、许可主义、特许主义等原则。

(二)法人成立的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设立中的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成立。依法成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人组织要合法,即法人的设立目的和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二是法人成立的程序和条件要合法,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法人才能成立,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成为法人。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名称是代表一个组织的标志,是其拥有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标志,也是区别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是其进行正常的活动,确定其主体地位,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前提。法人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人的名称必须依法经过核准登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和专有权,其他任何组织非经该法人同意,不得使用该名称,不得以任何方式滥用、冒用该名称。

3.法人应当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住所

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必须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法人进行业务活动,应当有自己固定的住所。在法律上明确法人的住所,对于法人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确定债务履行、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等地点,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法人可能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但住所只能有一个。

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指法人独自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内部成员的财产。法人因其经营性质和范围不同,其财产或经费对于资本数额的要求会有不同。法人的财产或经费须与其设立宗旨、生产经营及服务规模或者活动范围相适应,足以支持其进行相应活动。

5.法律规定法人应当制定章程的,应当有自己的章程

不同类型的法人成立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存在差异,例如法人的章程并不是所有法人都需要制定,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制定章程的,则法人须有自己的章程。《民法典》规定,设立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三)法人成立的程序

法人的成立除应当具备以上实质要件外,还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法人的类型不同,其成立的程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www.xing528.com)

1.营利法人的成立程序

营利法人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只要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对即告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必须报经批准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行政许可,才能申请登记设立公司。如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先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再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必须报送相关核准文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均需要主管机关前置行政许可,否则不能成立。

其他企业法人原则上采取许可主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银行等需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申请登记。

2.非营利法人的成立程序

非营利法人的成立采取特许主义和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须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人设立人的责任

法人的设立人是指以设立法人为目的,从事设立法人行为的主体。法人从设立到成立,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设立人为设立法人必须与他人进行交易,法人设立人的责任指的就是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如在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人设立法人应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有些设立人并未认识到法人与自己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虽然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对一方的当事人未必能够了解也没有义务去了解设立人实质上是为谁的利益而从事民事活动。如果法人成立,从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角度而言,法律允许对方当事人选择成立后的法人承担相应责任,也可以选择设立人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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