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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 民法原理与实务·总则编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叫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需要具备的条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张某某有任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法院从拆迁公司调取的拆迁协议上有张某某本人单独的签名,并无其监护人张某红的签字,表明张某某并非一直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因此,张某红以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 民法原理与实务·总则编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叫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需要具备的条件。具备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发生行为人当初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实现行为人追求的法律目的。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主体合格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亦即必须具备与从事某项法律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而言,相应行为能力问题主要存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类型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如下两类民事法律行为:①接受奖励、报酬以及赠与等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②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进行认定。

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取决于设立的目的、宗旨和经营范围。《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可见商事主体超经营范围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其行为的效力,除非违反的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如麻醉品、黄金及黄金制品等属于限制经营的产品;如食盐烟草制品等属于特许经营的产品;如毒品、枪支弹药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产品;等等。上述领域严格地受商事主体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的限制,不允许超范围经营。

案例

2015年12月,寇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张某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的房屋,该房屋系张某某于2011年5月通过拆迁补偿所得,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交房、过户等均进行了约定。寇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此后,寇某多次要求张某某将房屋过户,却均遭到拒绝,张某某要求增加购房款才配合其办理过户。寇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6月在中介公司又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附件,明确在原有房价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但此后张某某仍拒绝配合,并且再次要求加钱,还在2017年8月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和其配偶戴某名下。2018年5月,张某某的女儿张某红将寇某起诉到了法院,请求确认张某某与寇某订立的购房合同无效,理由是张某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红作为他的监护人对于售房一事并不知情。张某红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残疾人证,证明张某某及其配偶戴某均为精神伤残二级,自己是两人的法定监护人。寇某则表示,从整个交易过程中可以看出张某某对房屋处置具有正常认知,从其多次要求加价并签订附件更能看出其对房屋市场价格的精准认定,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和充分的认识。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张某某有任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中介工作人员还证实,张某红对卖房是知情的,当时曾就卖房事宜与其电话沟通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价的约定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之后双方根据房价迅速上涨的情况作出了总价上涨的约定,张某某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表现均与常人无异。张某某具有驾驶资格,与寇某签约时还自行驾车到中介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某签订合同时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从拆迁公司调取的拆迁协议上有张某某本人单独的签名,并无其监护人张某红的签字,表明张某某并非一直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张某红作为监护人,对于涉及被监护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尽监护义务,但从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到张某红认可的知晓时间已逾2年,这么长的时间内监护人对于房屋情况不过问、不知晓,不符合常理。因此,张某红以张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此法律要求意思表示必须要真实,这样才能落实意思自治原则。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时因某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也可能导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符。传统民法将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两大类: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行为人因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外在原因导致其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因此其表达出来的意思并不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愿,这属于典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例如甲男威胁乙女,若不给其2万元好处费就将乙女的裸照发送给其亲友,乙女迫于无奈只好给了甲男2万元。此处乙女赠与甲男金钱的行为就属于受胁迫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www.xing528.com)

因行为人自身的原因而导致表达于外部的意思不符合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这种不一致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形:

(1)故意的不一致,又称虚伪表示,包括单独的虚伪表示和通谋的虚伪表示。单独的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10]在真意保留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没有设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图,可以认为该行为没有法效意思而不成立。但亦有学者认为真意保留除相对人明知外,应为有效。[11]对于真意保留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通谋的虚伪表示,就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如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例如,甲为了逃避债务,与朋友乙通谋,将其房产低价转让给乙。对于通谋的虚伪表示,《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无意的不一致。又称意思表示的错误,是指因自身主观认识的错误、不知、他人的误传等原因,导致行为人作出了不符合其内心真实想法的意思表示。具体包括:①错误。错误既包括对法律行为性质认识的错误、对标的物认识的错误、对当事人认识的错误等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也包括对表示的内容根本不知,如欲写1000元却误写成100元。②误传。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传达不实所导致的错误。例如,行为人的意思是购买A物,而翻译错误地译成了购买B物。对于误传,过去一般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已失效)第77条的规定处理,即:“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民法典》对此未作规定。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要件体现了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和干预,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性要求。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泛指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的是任意性规定,则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除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还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良俗,就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与国家利益不完全相同。以公序良俗为补充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同时也赋予了执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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